各州(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省民政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2026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南省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扩大普惠优质机构养老服务供给,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普惠型养老机构的认定、运营管理及监督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型养老机构,是指体现社会公益导向,在政府支持下,以保障广大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目的,按照保本微利、优质优价、成本分担原则,合理确定价格收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规范、优质养老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第四条 按照“自愿申请、保障基本、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工作。强化政府在政策制定、资金支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引导作用,推动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普惠型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认定与管理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平等参与。
第五条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普惠型养老机构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标准,推动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普惠型养老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财政部门按规定支持普惠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建设和能力提升。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普惠型养老机构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认定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相应的法人资格,并在民政部门备案。
(二)有符合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相关标准的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床位数不少于10张(含)。
(三) 依据《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T 187-2021),按照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配备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专职养老护理员,其中自理老人(能力完好)按照1:15-1:20、部分自理老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按照1:8-1:12、完全不能自理老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按照1:3-1:5的比例配备护理员。
(四) 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体系,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基本养老服务及居家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生活服务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服务,服务质量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五)运营满1年(含)以上,且上一年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记录良好;近1年内未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财务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允许单个养老机构根据区域内实际运营床位数分区申报。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养老机构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服务设施设备清单及服务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五)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承诺按照普惠型收费标准提供服务的承诺书。
第八条 具体程序
(一)申报。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受理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相关信息。原则上各县市(区)每年6月和12月开展两次认定工作。
(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审核,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评估机构的服务设施、人员配备、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在当地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四)认定。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为普惠型养老机构,并颁发认定证书和牌匾。
第三章 服务收费
第九条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社会办普惠型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通过设置参考区间等方式加强引导。不得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第十条 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服务机构实际成本、政府补助、当地收入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服务机构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社会办普惠型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由州(市)民政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普惠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设置参考区间,养老机构应在区间内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普惠型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签订前,应向老年人或其家属详细说明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保障其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三条 普惠型养老机构应每年向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收费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部门监督检查。同时,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普惠型养老机构的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应及时受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规范经营管理、强化成本约束,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各地应指导养老机构以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服务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记录服务项目成本和收入情况。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经认定的普惠型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运营补贴等。
第十六条 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每次签署运营合同期限不超过10年,对租赁房屋举办的普惠型养老机构,鼓励各地通过协调业主、政府补贴等方式,给予租金减免优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机构应向原认定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普惠型养老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 普惠型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取消其普惠型养老机构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申请认定,骗取普惠型养老机构资格的;
(二)擅自改变服务性质和用途,将养老服务设施挪作他用的;
(三)违反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质量严重下降,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未消除的;
(五)存在违规收费行为,未完成整改的;
(六)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服务数据等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
(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普惠型养老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从事普惠型养老服务的,应提前3个月向原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交回认定证书和牌匾,终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退出后,1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认定为普惠型养老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若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XX县(区、市)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申请表
2.XX县(区、市)普惠型养老机构承诺书
附件1
XX县(区、市)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
申请表
一、机构基本信息 | |||
养老机构名称(盖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方式 | ||
机构地址 | |||
机构类型 | 企业( )民办非企业( )事业单位( )其他( ) | ||
备案床位数(张) | 共( )张,其中护理型床位( )张。 | 备案完成时间 | 年 月 日 |
运营性质 | 公办公营( )公建民营( )民办( )其他( ) | ||
机构等级 | 获得现等级时间 | 年 月 日 | |
服务场所性质 | 国有( )集体( )租赁( )自有( )其他( ) | ||
如为租赁,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二、当前实际收费标准情况(元/月・人) | |||
自理级(能力完好) | 1.床位费( );2.护理费(最高)( );3.伙食费( )4.其他服务费用( )5.总计( )。 | ||
部分自理级(轻度失能、中度失能) | 1.床位费( );2.护理费(最高)( );3.伙食费( )4.其他服务费用( )5.总计( )。 | ||
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失能、完全失能) | 1.床位费( );2.护理费(最高)( );3.伙食费( )4.其他服务费用( )5.总计( )。 | ||
三、通报批评及安全生产情况 | |||
一年内县级及以上行政处罚 | 有()无()。如有,请具体载明: | ||
两年内生产安全事故 | 有()无()。如有,请具体载明: | ||
四、养老机构情况说明 | |||
对照条件简述,1000字左右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五、民政部门意见 | |||
民政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附件2
XX县(区、市)普惠型养老机构承诺书
XX 县(区、市)民政局:
本机构郑重承诺:
一、收取的基本服务收费价格标准严格执行州、市政府确定的普惠养老服务价格政策。
二、与每一位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服务协议对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养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具体条款进行明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遵守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规范管理,依法依规服务。
承诺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