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2022年1月21日
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
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根据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积极推进落实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能,规范监管行为,实现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养老机构监管中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常态化,切实减轻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加快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到2023年底,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消防部门实现养老机构监管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到“十四五”末,推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养老机构监管领域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信用监管水平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在养老机构监管领域,坚持跨部门协同推进、综合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明确监管内容,落实监管责任,严格依法监管。联合相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和抽查清单,逐级建立养老机构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明确抽查检查结果公示流程,依法处置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加强抽查检查结果应用,强化信息共享,推进检查结果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对专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第三方具有资质的机构参与,检查人员可以跨区域灵活调配,检查对象、执法人员名录库要与各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对接。
三、 实施步骤
(一)统一编制养老机构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2月底前)。省级层面制定《养老机构抽查事项清单》(试行,详见附件),明确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统一明确检查项目、内容、方式、主体、依据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点检查事项要覆盖建筑、特种设备、服务安全和质量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其中,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要保证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主要包括运营资质、备案事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等内容,省级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每年对一般检查事项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各州(市)民政局要建立“一单两库”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制定统一的执法表格、事中事后监管清单。州(市)、县(市、区)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省、州(市)、县(市、区)避免对同一机构进行重复检查。
(二)建立养老机构随机抽查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2022年1月底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协同监管平台,各州(市)、县(市、区)要逐级建立养老机构随机抽查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各地根据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建立养老机构名录库,名录库应当包括养老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行业代码、经营范围、登记机关、联络人、联系方式等。各地要依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类型、执法区域、执法证号等内容。未纳入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人员不得参与执法抽查活动。养老机构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年6月,12月,各地要根据投入运营养老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人变动情况,实时更新养老机构随机抽查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
(三)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每年12月底前)。各地民政部门每年需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年度计划,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确定个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年度计划安排,通过随机方式,从养老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对同一养老机构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由多个行政执法部门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提高执法效能。开展抽查工作,坚持持证亮证执法,且必须具备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中,如需提取养老机构的相关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养老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笔录,并听取养老机构相关责任人的申辩。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较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养老机构,要增加随机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信用约束。对相关部门已经组织联合检查的,一般不再纳入当年抽查范围;对抽查已经完成服务安全和质量检查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可视为已符合每年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的要求。
(四)加强随机抽查结果应用(持续推进落实)。各地要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抽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各地在做出行政处罚后,须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系统(云南)或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实行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应建立完善执法抽查各类档案,包括抽查安排部署、执法检查过程和相关证据、执法检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采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数据,确保各类数据有效归集至相应养老机构名下。联合抽查检查的执法信息(包括执法过程、结果信息)应当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健、消防等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五)依法处置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食品、消防、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等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保障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和有关人员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提出明确要求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者重大问题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给予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入联合惩戒名单,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参与政策试点、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扶持、降低养老机构等级等惩戒措施。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整改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整改到位。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民政部门要主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有效整改举措,必要的可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实现以查促建、以查促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大协同推进落实力度,将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对监管工作成效明显的州(市)、县(市、区)加大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力度;对不按要求完成相关任务的,及时进行通报批评,确保推行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认真制定养老机构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并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各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与相互协作,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各地方部门协同监管的共建共治管理格局,更好地保障老年人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三)注重宣传培训。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主动向社会展示综合监管成果,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养老机构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加快转变执法理念,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强化对执法人员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附件:1.云南省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2.云南省养老机构一般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3.养老机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表
4.养老机构送检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1 | |||||
云南省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1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3 |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检查和食品安全符合有关法规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4 | 医疗卫生服务监督检查 | 内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和医疗卫生管理服务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相关规定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级以下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5
| 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安全检查 | 现场检查 | 省级以下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 |
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
6 | 服务质量安全检查
| 养老护理员培训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止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污染织物单独清洗、消毒、处置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噎食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食品药品误食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压疮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烫伤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坠床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跌倒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他伤和自伤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走失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文娱活动意外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服务安全风险防范评价工作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7 | 资金安全监督检查 | 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涉嫌非法集资、预收费行为的检查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8 | 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 |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9 | 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 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职业资格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附件2 云南省养老机构一般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1 | 备案事项检查 | 对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2 | 档案资料检查 | 对机构内收住老人综合能力评估和健康档案资料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3 | 合同管理检查 | 对服务协议进行检查 | 查阅资料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4 | 服务满意度检查 | 对老年人的服务满意度进行抽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5 | 服务收费检查 | 对收费票据进行检查 | 查阅资料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6 | 信息公开检查 | 对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的公开情况开展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7 | 规章制度检查 | 对入院评估、安全管理、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的检查 | 查看资料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附件3
养老机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被检查养老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养老机构地址: | 行业主管部门: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问题描述 | |
1 | 登记备案情况 | ||
2 | 土地规划、房屋产权情况 | ||
3 | 医养结合情况 | ||
4 | 人力资源管理情况 | ||
5 |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 ||
6 |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 ||
7 | 入住老人管理情况 | ||
8 | 应急管理情况 | ||
9 | 疫情防控情况 | ||
10 | 非法集资风险防控情况 | ||
被检查养老机构意见 | |||
检查组签字 | 年 月 日 | 被检查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 年 月 日 |
附件4
送检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民政部门):
机构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