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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1605/2018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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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民救助【2018】42号
文章来源
社会救助处
发布日期
2018-12-28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救助的应急性、过渡性、托底性制度安排。我省近几年来,各地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医疗、教育支出较大和各类突发事件而引起的生活困难问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存在救助不及时、救助水平偏低、效能发挥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切实编实织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工作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发挥托底线、救急难作用。

坚持公开公正。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核审批公开透明、救助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统筹衔接。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其他救助制度和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配合,通过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自救等形式统筹救助资源,形成整体合力,提高救助效果。

坚持规范高效。健全临时救助政策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程序,落实主动发现、受理办理、转介服务等措施,简化申请审批手续,尽量缩短审批时限,实现快捷高效施助。

二、完善政策措施

各级要以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救助标准、救助方式、审核审批、制度衔接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要全面运用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临时救助业务平台同步开展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和临时救助金发放等业务工作,做到申请一个、录入一个、审核一个、审批一个、发放一个,确保数据同步精准、“留痕”“可追溯”。

(一)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提出申请之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即已扣除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教育费用支出指学前、普通高中、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指重大疾病患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确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具体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急难型救助对象中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以及支出型救助对象中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二)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调查核实、公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各地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1.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按规定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等有关要求,认真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

3.逐步提高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要全面落实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委托乡镇(街道)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开展临时救助审批工作,超过限定额度的临时救助事项须按程序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合理设定并逐步提高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最高额度可按上一年所在县级城乡低保年保障标准的50%内确定。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应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科学制定。

1.支出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可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

2.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急难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实施救助时应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效益。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对于发放现金或实物的,必须按照“留痕”“可追溯”的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及时向社会发布情况,提高救助透明度。严禁发放过节补贴、干部慰问金等“红包式”补助;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不得购买商业保险。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要按照有关程序规定直接将临时救助金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特殊情况且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通过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以及提供临时住所、临时生活照料、心理干预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临时救助发放的实物,除紧急情况外,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要充分运用好“转介服务”,做好临时救助与相关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接,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临时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残疾人保障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五)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各地要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要畅通公益慈善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支持慈善组织通过捐赠、建立专项基金、设立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等多种方式,帮助解决现有社会救助政策全面实施后仍无法有效解决的急难问题。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依法开展临时救助,向慈善组织捐赠。要加强临时救助和社会工作服务的对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社会工作岗位等方式,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有需求的救助对象转介提供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要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开展临时救助工作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临时救助制度顺利实施。要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精神,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设定绩效目标,量化评价指标体系,明确考评周期和考评方式,进一步促进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运行。要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推进监管落实。临时救助工作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要通过公开公示栏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定期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实施情况,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对象范围、主要内容和处罚措施等,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进行责任追究,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处理。

(三)强化资金保障。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推动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高救助水平,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需要。

(四)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各地要认真分析梳理近年来临时救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加强规范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在发挥社会救助综合效应、推动临时救助工作科学规范运行、提升救助效益上下功夫,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要准确把握临时救助“救急难”的工作特点,持续在体制机制、资源统筹、服务方式、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各州、市要及时评估、总结、推广本地“救急难”经验做法,适时稳步开展“救急难”工作。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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