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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程序是什么?
    (1)申请:受理接待求助人员,询问、登记其姓名、年龄、住址、生活来源、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有无现金及贵重物品,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等;(2)甄别:分两种情况,一是对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真实情况的,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救助并告知理由。二是符合救助条件人员予以登记,为受助人员建立档案,实施分类救助:①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②对于未成年人,安排其进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帮助和住宿;③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④对于吸毒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⑤对于疑似境外人员的,及时报请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交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及时向外办、港澳办或台办通报,并可受其委托提供临时服务。(3)入站:提供10个工作日内(传染病防控期间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布的最新要求适当延长时间)的临时救助,包括:①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②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③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④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社区、村(居)委会联系;⑤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4)离站:一是受助人员自愿离站;二是对老、弱、残、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家属不能到站接领人员,安排护送离站。(5)结束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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