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编号YNMZ202604081116487408
诉求内容社会救助
留言时间2026-04-08
公开日期2026-05-07
留言标题:《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留言内容:第四条第(四)小条: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2倍的,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比如未共同生活抚养人家庭中有夫妻二人和两个学龄前儿童,需要赡养一位老人。家庭收入为儿子3000元/月和儿媳2000元/月,最低生活保障560元/月。高出部位是怎么计算?
留言回复: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经与您电话联系,按照《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对您作了详细解答。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致电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联系电话:0871-65731352。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答复时间:2026-05-07 18:2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