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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的规定,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要求,自2015年10月10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我省各级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39.云南省内如何跨区域办理结(离)婚登记?(1)实施范围:①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云南省内的居民,可就近就便在省内任意一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②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云南省内居民的现役军人,可就近就便在省内任意一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2)办理所需材料: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按《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①结婚登记所需材料:双方有效身份证;双方有效户口簿;双方近期3张2寸的彩色合影照。②现役军人结婚登记所需材料:现役军人的军官证、居民身份证;非军人方的有效户口簿、居民身份;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双方近期3张2寸的彩色合影照。③离婚登记所需材料:双方有效身份证;双方有效户口簿;双方当事人的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近期2张两寸的彩色单人照。④现役军人离婚登记所需材料:现役军人的军官证、居民身份证;非军人方的有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近期2张两寸的彩色单人照。申请办理省内跨区域离婚登记应满足以下条件: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可查询到当事人结婚登记信息或者经联系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可查询到结婚登记档案,且系统信息、档案记录与当事人所持证件证明材料记载信息一致。(3)注意事项①申请人可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云南政务服务网或现场提交材料的方式进行提前预约。②补领婚姻登记证仍按原方式办理。③边民、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等婚姻登记暂不列入“全省通办”范围。④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暂不办理跨区域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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