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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备案申请需提供什么材料?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按照《慈善法》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备案申请书;(2)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3)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4)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信托文件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①慈善信托名称;②慈善信托目的;③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④受益人的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⑤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⑥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⑦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⑧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⑨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5)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6)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7)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由受托人提交履行备案职责的民政部门指定的受理窗口。慈善信托备案申请符合《慈善法》《信托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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