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加快速、有效地为您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按照以下流程留言:
搜索关键词
查询热点问答
未找到满意答案
咨询留言
您亦可直接点击“我要留言”,进行咨询、投诉、举报等活动。如您已留言,可点击“留言查询”查看。
智能检索
如没有查询到所需的相关解答信息,请提交留言。
-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1)政策依据是什么?《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通知》(民发〔2010〕116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云民福〔2011〕5号)(2)发放的对象是哪些?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申请程序是什么?①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由孤儿监护人根据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对孤儿父母情况进行声明,受理部门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对。同时,监护人还需提供孤儿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孤儿所在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云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福利机构汇总孤儿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属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批。③县级民政部门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根据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办理时限压缩至2个工作日),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或福利机构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
(1)政策依据是什么?民政部等12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云南省民政厅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19〕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1〕51号)。(2)发放的对象是哪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情形之一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是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适当补助。我省按照与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助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3)申请程序是什么?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临时照料人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教育、卫生、公安、法院、检察院、残联等部门提供的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根据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办理时限压缩至4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书面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③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根据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完成审批,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