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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不准使用哪些文字和内容?
    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5)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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