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2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3〕2号)要求,现将2022年度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报年检范围和内容
(一)2022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于2023年4月30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二)2022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二、工作安排
(一)网络填报。慈善组织(基金会)必需登录“民政部年报年检填报系统”(http://csmj.mca.gov.cn),在线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扫描文档。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二)资料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打印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监事签名,连同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加盖本组织印章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慈善组织请于2023年4月30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请于2023年3月31日前报送至登记的民政部门。
(三)审核公开。民政部门在“民政部年报年检审批系统”(http://csmj.mca.gov.cn)接收慈善组织(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相关材料即收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需在审批系统内完成审查工作。
(四)组织抽查。民政部门应当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基金会)通过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专项基金、信息公开、业务活动、内部治理、对外投资等方面。
(五)督促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依法出具年度检查结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优化程序。各州、市要优化年报年检流程,不另设不必要的环节,不增加不必要的内容,实行网上接收、网上审核、网上公开公告,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二)严格标准。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加盖印章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三)加强指导。各地要指导所辖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2022年度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年检工作,慈善组织年报将纳入年度综合考评指标,请各地按质按量在“民政部年报年检审批系统”完成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需年报的慈善组织见附件2)。请各州(市)民政局统一收集尚未开通填报账号的慈善组织信息,填报《慈善组织年检用户数据采集表》(见附件3),于2023年2月20日前将采集表电子版报送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用于开通账号(联系人:张水菊,联系电话:0871—65710178,邮箱66321535@qq.com)。
附件: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2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pdf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