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保障企业、社会组织,特别是积极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爱心企业、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以及《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云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税〔2020〕5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2018年和2019年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组织2018年至2020年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2020年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评估等级。
(三)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四)按以上条件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各地及时通知前期未取得资格的社会组织抓紧时间申报,并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统计满足上述条件的社会组织,填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汇总表》(见附件),于3月31日前将盖章材料扫描件报送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