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8年,民政部制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进行规范,明确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监管措施,成为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管的一个有力抓手。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切实发挥信用信息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的有效作用,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管理程序、规范基层民政部门工作、强化激励惩戒措施效果,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2025年,省民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建设发展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主体和基本原则。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按照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实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
(二)明确信用信息范畴。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三)划分四类信用等级。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类,并从党的建设、内部治理、监管情况、社会信誉等方面对各类信用等级满足的条件和情形进行了明确。
(四)设置差异化管理措施。根据社会组织信用等级从高到低的情形,采取“相对宽松”到“从严监管”的差异化管理措施。比如,对信用等级为A的社会组织,采取以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自我管理为主、登记管理机关抽查为辅的监管措施。非必要不开展现场检查,降低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为D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加强监管。
(五)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社会组织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组织出现不符合当前等级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申请调整自身信用等级。
(六)明确信用信息管理程序。《办法》规定了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异议核实及更正等工作的时限,充分保障社会组织的权益。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按照拟制、告知、申辩、复核、发布的程序进行,并制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各步程序的相应表格,增强工作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