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全省民政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省民政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措施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2〕41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提升民政系统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
2022年底前,全省民政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省、州、县、乡、村同标准办理,依托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增强民政系统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能力,推进更多民政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掌上办”,推动民政系统政务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跨省通办”事项的服务质量。
2025年底前,民政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度提升,高频“跨省通办”事项与全国同步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集约化办事、智慧化服务实现新突破,“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更加好办易办,线上线下服务深度融合,建成协调发展、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民政系统政务服务体系。
二、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
(一)健全民政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严格贯彻执行《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省民政厅各业务处(室、局、单位)在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化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厅办公室提出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或实施清单的申请,厅办公室按程序报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同意后,省民政厅各业务处(室、局、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省事项管理系统的动态调整,并及时通知各州(市)对口科室,及时动态更新办事指南。各州(市)、县(市、区)民政局同步更新线下办事指南,确保民政系统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做好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互联网+监管”等各类清单的衔接。
(二)统一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标准。对于承接国家设立的事项,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民政部统一制定的事项拆分标准和实施清单要素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办事指南;对于本行政区域内自行设立的事项,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设立的要素,编制办事指南,推动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全省范围内同要素管理、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三、加强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
(三)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审批”。对清单之外无法定依据实施审批、“隐形审批”、变相审批,以及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项目、数量限制等行为进行清理,严格按照云南政务服务网统一发布的办事指南提供办事服务。编制听证论证、专家评审、现场勘验等特别程序清单,明确办结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实现“清单之外无事项、流程之外无环节、指南之外无材料”。
(四)实行监管数据双推送。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民政部门应建立与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审批和监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深入推进审批监管协同。依托省民政厅自建业务系统开展审批工作的,省民政厅持续做好数据推送;未依托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业务系统开展审批工作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的原则,分级向本级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共享信息。
(五)全面清理中介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进一步清理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和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省民政厅各业务处(室、局)负责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服务的规范管理,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服务指南,明确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要素,加强整治“红顶中介”。
(六)深化政务服务窗口改革。各级民政部门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承诺制度和限时办结等制度。率先在养老服务、社会救助领域推行“收件即受理”,充分授权综合办事窗口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凭证。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健全“首席事务代表”制度,推动更多民政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当场办理、简单事项即时办结。梳理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将负面清单之外的民政系统政务服务事项统一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进驻事项一律不得在政务服务中心外办理。有单独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且确实不具备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的,按照统一规范布局、窗口设置、服务机制、人员配置、适老服务、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等统一标准提供规范化服务。同时,鼓励提供免费寄送服务,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探索推行延时错时服务,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灵活的办事时间选择。设置“办事不成”反映窗口,提供兜底服务,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七)全面实现“一网通办”。加快与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统一身份认证,实现网上办事“一次注册、多点互认、全网通行”。加大民政系统政务服务办事环节精简和流程再造力度,深度推动省民政厅自建业务系统与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能力,全面提升网上可办率和全程网办率,推动更多民政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从“最多跑一次”向“一次不用跑”转变。持续推进厅门户网站、云南民政APP等政务媒体的长者模式、语音辅助、自主配色等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八)规范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合理配置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同步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推进民政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做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申请人在线下办理业务的,可以引导和帮助其通过线上渠道办理,但不得强制要求先到线上预约或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已在线收取申请材料或通过数据共享能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材料。
(九)规范政务服务评价。省民政厅自建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要加快改造接入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统一评价页面开展评价。健全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的政务服务评价机制,持续优化评价方式方法,科学引导政务服务优化提升。
四、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化程度
(十)推进政务服务“集成办”。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聚焦个人全生命周期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为群众提供“公民婚育”“扶残助困”“公民身后”等主题服务,切实提升群众办事便捷度,减少跑动次数。由民政部门牵头的“一件事一次办”主题服务,省民政厅具体负责处(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同作用,会同配合单位编制好办理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做好流程优化、系统对接、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应用、业务培训等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全省政务服务平台、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服务,实现线上线下一个办事指南、一套业务流程、一个办事标准。
(十一)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在民政部制定的“跨省通办”业务模式和办理规则上,进一步完善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业务规程,形成我省“跨省通办”业务手册。拓展西南地区、泛珠三角等区域“跨省通办”事项。依托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金民工程,推动更多民政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省内通办”。
(十二)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按照民政部制定的电子证照标准、签发规则,推动社会组织登记证、结(离)婚证等常用电子证照全面实现标准化。全面梳理民政领域电子证照制作清单,规范电子印章用印,依托全省电子证照系统和电子印章系统生成电子证照,加盖电子印章,实现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同步发。逐步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层级互通互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一律免提交实体证照。积极推广社会组织登记证、结(离)婚证电子证照应用。
(十三)推动更多民政系统政务服务“就近办”。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高频民政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
(十四)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深入推进“减证便民”,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梳理可采取承诺告知制方式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清单范围内证明材料,一律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供,也不得强求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建立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编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必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
五、强化技术保障支撑
(十五)统一平台。加快省厅自建业务系统与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融合,尚未建设自建业务的,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按照省政府要求,凡是省级自建业务系统未按时按质完成与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融合和数据共享的,次年将不再安排运维经费。
(十六)推行电子档案管理。推行政务服务方面的电子文件单套归档和电子档案单套管理,能实现电子档案管理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档案留存。
(十七)有序推进数据共享。编制民政系统政务服务数据资源目录,健全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供需对接机制,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数据有序共享。
六、夯实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统筹。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已纳入“互联网+政务服务”考核,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民政厅“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厅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民政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统筹协调推进民政系统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给予各级民政部门指导。省民政厅各业务处(室、局、单位)要认真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编制工作以及完善本级办事指南,贯彻落实民政系统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要求,加强对州(市)对口科室的指导和督促。各州(市)、县(市、区)民政局对本地区民政系统政务服务工作负主体责任,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部署安排下,按照全省民政“一盘棋”思想,扎实推进民政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
(十九)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推行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切实把“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贯穿到队伍建设中。省民政厅各业务处(室、局、单位)要针对本行业本系统特点,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养。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本级直接面向群众的工作人员培训,尤其要针对窗口派驻人员、窗口办事人员、行政审批人员,着重培训工作纪律、应急处理、服务意识、工作流程、政策法规、礼节礼仪等内容。
(二十)加强法治保障。要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与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提请修改完善、废止。
(二十一)加强宣传推广。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宣传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展成效与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