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云南省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预收费模式因其资金回笼快、增强客户黏性等优势,被养老机构广泛采用。然而,实践中存在部分机构资金管理不规范、超额收取费用、挪用资金等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风险频发,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落实国家七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要求,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防范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云南省民政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等部门,结合本省实际,起草了《云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制定过程中,充分吸纳国家政策精神,广泛征求养老机构、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意见,重点针对预收费类型、限额管理、银行存管、备案监管等环节细化规则,旨在构建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保障老年人财产安全,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1条及3个附件,围绕“规范收费行为、强化资金监管、压实主体责任”的核心目标,从以下五方面作出系统性规定:
(一)明确监管框架与适用范围
《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备案且存在预收费行为的养老机构。将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明确三类费用的定义及用途,禁止通过关联企业代收代管资金。
(二)细化预收费基本规则
1. 收费限制:规定养老服务费预收周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押金不得超过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会员费不得超过月养老服务费的12倍,且仅限符合条件的民办机构收取。
2. 备案要求:要求机构预先公示收费标准,向民政部门备案,并提交营业执照、信用报告、预收费合同模板等材料。
3. 资金用途:严格限定押金仅用于应急医疗、抵扣欠费等用途,会员费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关联企业转移。
(三)强化全流程资金管理
1. 协议规范:要求机构与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收费项目、退费条件、争议解决等条款,禁止设定不合理退费限制。
2. 风险告知:机构需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不得以虚假宣传或承诺投资回报诱导缴费。
3. 退费保障:明确退费规则,对未入住或提前解约的情况,要求机构按实际消费退还剩余费用;机构停业前需提前30日公告并妥善处理退费。
(四)建立银行存管机制
1. 专户管理:押金及会员费须存入专用存款账户,与基本账户隔离,确保专款专用。
2. 风险防控:存管银行需动态监控资金流动,对异常交易(如单日超10万元流出、频繁个人转账等)实时预警,并留存不低于账户余额20%的风险保证金。
3. 三方协同:民政部门、存管银行与养老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账户开立、资金支取规则及风险处置责任。
(五)压实监管责任与协同治理
1. 部门职责:民政部门牵头风险排查,会同金融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专项审计;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
2. 信用惩戒:将违规机构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公示,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3. 过渡安排:给予存量机构3个月过渡期,限期完成专户开设及备案,不符合条件的须制定退款计划并报批。
三、实施保障
《办法》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加强政策宣贯,指导机构合规运营;鼓励引入保险机制为老年人预付费提供风险保障;依托信息化平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发布风险预警。通过多措并举,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云南省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防范化解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落实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省民政厅结合我省实际,牵头起草了《云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538号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邮编:650224)。
2.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905816@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云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试行)”字样。
联系人:邓老师;联系电话:0871-65739362。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9日。
附件:云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云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