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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4/2025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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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发布日期
2025-08-15

云南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实务问答(四)信用管理篇

编者按:为深入推进全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风险防范能力、维护社会组织发展秩序、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组织作用发挥,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针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活动开展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分别从登记管理、内部治理、监督管理、信用管理、文化建设等五个维度发布实务问答,引导广大社会组织牢记初心使命,始终做到学法、知法、守法,共同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一、信用监管与行政处罚是什么关系?

信用监管与行政处罚是登记管理机关两种不同类型的行政管理措施,可以同时并用。活动异常名录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属于对社会组织的信用约束和惩戒,并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社会组织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将其纳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登记管理机关的信用监管职责包括哪些?

(一)信息采集与记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

(二)失信管理。依据社会组织失信情形,分别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信息公开。社会组织的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信息,以及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开,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

(四)动态管理。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再次出现失信行为的,重新计算列入时限。

(五)信用修复。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移出。

(六)异议处理。社会组织对信用管理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管理机关经核实确认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七)实施奖惩。一方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社会组织的守信行为予以激励,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另一方面,建立部门间的联动响应机制,推行联合激励和惩戒。

三、什么是社会组织信用信息?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四、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示社会组织的哪些信息?

全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社会组织下列信息:

(一)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年度检查信息;

(四)等级评估信息;

(五)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

五、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哪些信息?

社会团体应当及时公开以下信息:

(一)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服务项目收费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内容,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二)向会员公开收取的会费以及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公开财务资产信息,财务年报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所有事项;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

(三)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四)除以上须公开的信息外,行业协会商会还应当公开收费情况和会费承诺书,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承诺;

(五)与行业协会商会有关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会员或社会公开作出临时报告,及时回应。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公开哪些信息?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及时公开以下信息:

(一)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审计报告;

(二)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

(三)向社会公开组织机构、年度检查报告、财务收支、服务内容、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

七、基金会应当公开哪些信息?

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

(三)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公布更多的信息。

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同时应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社会组织有哪些情形会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其中,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向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作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九、社会组织有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还将被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同时,在获取资金资助、购买服务、授予荣誉、等级评估等方面受到资格限制或影响。

十、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前是否会有事先告知?

为充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利,同时促进信用管理的规范化、透明化,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因非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告知社会组被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社会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社会组织因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考虑到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已经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因此,不再重复进行事先告知。

十一、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再次出现失信行为怎么办?相关时限如何计算?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针对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再次出现失信行为的情况,加大了规制力度,相关时限重新计算。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由于社会组织又一次出现性质相同的失信行为,故列入时限从登记管理机关再次作出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是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出现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鉴于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出现了性质更加严重的失信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列入时限从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是社会组织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鉴于社会组织已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此期间再次出现失信行为,属于性质恶劣,因此须延长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时间,列入时限从登记管理机关再次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二、社会组织对信用管理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经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三、社会组织如何从活动异常名录中移出?

活动异常名录实行“快进快出”原则。社会组织按规定履行了义务或者完成整改的,即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若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社会组织须在活动异常名录满6个月后方可移出。

十四、社会组织如何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移出?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行“严进严出”原则。被列入的社会组织须满2年,且在此期间没有出现应当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方可申请移出。因被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完成注销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移出。

因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移出前还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

十五、社会组织已经完成整改并被登记管理机关移出了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网上公示的失信信息可否删除或同步修复?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s://chinanpo.mca.gov.cn/)动态更新社会组织因失信行为被列入了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况。社会组织完成信用修复或满足条件被移出名录、名单后,平台查询结果将不再显示社会组织失信信息,但曾经的失信记录仍会在登记管理机关后台数据库长期保存。如社会组织被移出名录名单后,相关失信信息仍然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显示,应及时向本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反映,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并通过信息系统作出修改,再逐级上报后由省级民政部门将信用修复信息回传至查询平台。查询平台在收到各地上报的更新数据后,将在48小时内自动完成数据更新。

十六、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有什么激励措施?

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五)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

十七、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有什么惩戒措施?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不给予资金资助;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四)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六)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十八、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有什么惩戒措施?

《云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办法》规定,有关部门联合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服务、不给予资金支持、不向其购买服务、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行政约束和惩戒措施,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采取不支持其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先进模范人选推荐对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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