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深入推进全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风险防范能力、维护社会组织发展秩序、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组织作用发挥,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针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活动开展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分别从登记管理、内部治理、监督管理、信用管理、文化建设等五个维度发布实务问答,引导广大社会组织牢记初心使命,始终做到学法、知法、守法,共同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一、什么是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二、什么是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本级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各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三、什么是社会组织的行业管理部门?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对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行业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或授权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各类社会组织的行业管理部门。
四、什么是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机构?
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原则,理顺社会组织党组织隶属关系,建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区域兜底的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五、社会组织由哪个部门监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遵循“统一登记、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的原则,建立由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的部门综合监管体制。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六、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履行什么监管职责?
(一)牵头制定或推动落实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总体政策;
(二)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资料审核,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
(三)依法核准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章程或对业务主管单位依法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进行备案,指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据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四)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社会组织的年检(年报)、抽查审计,依据评估权限开展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
(五)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规范社会组织负责人的任用程序,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备案;
(六)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奖惩;
(七)依法依规受理对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社会组织的投诉举报,对社会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八)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九)依法依规公开社会组织相关登记信息;
(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履行什么监管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主管社会组织发展政策和管理制度,指导、监督主管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二)负责主管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前置审查,重点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负责主管社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管理等;
(四)负责主管社会组织修改章程核准和年度检查的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在年度检查中重点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财务状况、业务工作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事宜;
(五)依法依规开展对主管社会组织的抽查检查,指导社会组织完善并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对社会组织财务和人事管理、重要会议及活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大额资金收支、评比表彰、基层调研、对外交往、接收或开展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根据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受理对违反本领域法律法规社会组织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反本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查处本领域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
(七)依法依规开展向社会组织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等工作,对社会组织承接职能或服务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行业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履行什么监管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支持、规范本行业本领域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制度;
(二)负责对涉及本行业本领域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和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在本行业、本领域的代表性等提出并出具相关意见;
(三)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对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行业本领域的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四)依法依规开展对本行业本领域社会组织的抽查检查;
(五)根据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受理对违反本行业本领域法律法规社会组织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反本行业本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本行业本领域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
(六)依法依规开展向社会组织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等工作,对社会组织承接职能或服务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党建工作机构对社会组织履行什么监管职责?
(一)指导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员队伍建设和党的群众工作;
(二)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三)负责对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及负责人备案前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人选的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已脱钩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由谁监管?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找谁投诉?
按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办法》相关要求,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由原来双重管理体制转变为政府综合监管和行业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省委社会工作部统一领导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工作。民政部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履行登记管理机关职责。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业务活动的监管责任。网信、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外事、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实施监管。如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形选择相应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当社会组织发生违法行为时,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四)限期停止活动;
(五)撤销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以上行政处罚时,可以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社会团体存在以下几种违法行为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二)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三)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四)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七)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九)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一)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十三、社会团体什么情况年检会不合格?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
(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四)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
(五)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六)负责人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
(七)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八)财务管理或者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三)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的;
(四)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十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什么情况年检会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同时,其他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结论有相应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处理。
十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会受到何种处理?
答:依法参加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法定义务。根据《民办非企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其中,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理。
十六、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下几种违法行为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二)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
(三)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四)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设立分支机构;
(八)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九)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十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八、基金会什么情况年检会不合格?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七条规定,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一)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
(二)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擅自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三)具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的;
(四)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五)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年检结论后,应当责令该基金会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九、在哪些情况下,基金会会被撤销登记?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二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被处罚的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十一、如何识别非法社会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二)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
(三)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社会组织,不包括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
民政部门登记的合法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s://chinanpo.mca.gov.cn/)或者“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chinanpogov)查验。
二十二、发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如何投诉举报?
发现疑似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可向民政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信息,主要包括组织名称、活动地点、联系电话、照片录像、网站或者新媒体账号、相关人员等。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方式主要有:一是通过投诉举报电话(详见附件)向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所在地民政部门举报。二是通过云南省民政厅网站(网址:http://ynmz.yn.gov.cn/“社会组织”栏目)点击“投诉举报”进行投诉举报。
二十三、涉嫌非法社会组织与已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有什么区别?
关于“涉嫌非法社会组织”,是指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但有关证据线索尚不足以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的组织。民政部门一般以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请社会公众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并请大家提供有关非法活动线索,以利于下一步查处工作。“已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是指民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将其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并依法予以取缔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