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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4/202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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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发布日期
2025-08-15

云南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实务问答
(二)内部治理篇


编者按:为深入推进全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风险防范能力、维护社会组织发展秩序、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组织作用发挥,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针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活动开展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分别从登记管理、内部治理、监督管理、信用管理、文化建设等五个维度发布实务问答,引导广大社会组织牢记初心使命,始终做到学法、知法、守法,共同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一、如何理解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作为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等营利组织的区别,在于其开展的活动以促进章程规定的宗旨为目的,取得的利润不得分配。

二、社会组织成立后,发起人/出资人投入的资金能否退回?

发起人/出资人为成立社会组织所投入的资金,属于“捐赠”,而非投资。社会组织受赠的财产为社会公共财产,发起人/出资人不能要求退回。

三、社会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能否由发起人自行分配?

基于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除取得的利润不能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外,即使社会组织在注销时还有剩余财产,剩余财产也是不能在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之间分配的,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组织。如果本组织章程未规定如何处理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的主持下,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四、社会组织需要参加年检吗?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规定: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慈善组织年度报告根据《慈善法》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五、一人可以同时担任两个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吗?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未对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同一人已经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不得再担任其他任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未作出限制。

六、在职公务员能否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一是在职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17〕9号)等文件规定。另外,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因此,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二是根据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规定,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由于法定代表人由负责人担任,因此,在职公务员不能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  

七、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是否可以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因此,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无法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八、社会组织举办相关比赛竞赛等赛事活动,是否属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规定,社会组织开展的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不属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但不得在比赛、竞赛项目设置外颁授任何其他名义的奖项。此外,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应当同时符合由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

九、社会组织拟申请设立或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

(二)最近两次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除外),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四)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最近5年未受到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坚持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目录管理。

十、社会组织组织举办大型活动的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 内部决策。社会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前,应当根据章程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重大事项报告。重大事项报告是社会组织根据管理要求,就活动事项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请审批、报告和备案。实践中各地管理要求会有一定差别,因此应具体以各地印发的管理文件或管理要求为准。

(三)活动的安全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招聘会等活动,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开展。

十一、政府机关能做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吗?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因此,政府机关不能做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

十二、外国法人能否成为社会团体会员?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据此,除国家另有法规政策规定外,外国法人是不能加入我国社会团体的。

十三、社会团体的单位会员有无资格要求?个体工商户可以成为单位会员吗?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单位会员一般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方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法人组织,因此不能作为单位会员,但可以作为个人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十四、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可以是会员大会也可以是会员代表大会,具体依据什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一般而言,会员大会需由全体会员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由部分会员代表参加。具体选择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由社会团体根据会员人数及其构成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定。

十五、社会团体中,理事长和会长是什么关系?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能否担任社团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会长为社会团体同一职务的不同叫法,属于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理事长(会长)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十六、在社会团体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否有年限要求?如同时兼任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年限要求?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明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由于各社会团体的届别时间不完全相同,因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限要符合各社会团体章程的有关规定。《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未对法定代表人任职年限作专门规定,但由于法定代表人是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因此,其任职年限需符合前述负责人任职年限规定。

十七、社会团体负责人有无任职年龄限制? 

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民社发〔1998〕13号)规定,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66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1〕22号)规定,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社会团体负责人属于退(离)休领导干部的,应当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中组发〔2014〕11号)、《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17〕9号)等文件关于退(离) 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等规定。

十八、社会组织理事会召开会议时,对到会及表决人数有何要求?

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章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召开理事会。一般而言,社会团体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

十九、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减少活动资金吗?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登记社会团体应当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并明确了最低活动资金数额。实际工作中,活动资金属于日常登记事项,可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变更后的活动资金不得低于法定活动资金。也就是说,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减少活动资金,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数额。

二十、社会团体年末资金是否强制要求不低于注册资金?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成立条件包括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须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须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社会团体成立后,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产和经费来源,以确保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登记管理机关一般在年度检查中将社会团体年末净资产作为考量指标。

二十一、社会团体个人会员有最低年龄限制吗?中小学生可以加入某体育类协会吗?

社会团体个人会员应当为中国公民,是否设置最低年龄限制由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在章程中明确相关要求。社会团体章程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体育领域社会团体根据自身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会员资格确定是否吸纳中小学生作为会员,会员入会应当符合章程规定条件和程序。中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中小学生加入体育类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社会团体是否可以经商办企业?是否可以通过培训等收费?

目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无禁止性规定,但要严格履行社团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在章程宗旨业务范围内,本着严谨审慎的原则研究决定。业务主管单位对于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有报批或报备要求的,同时遵守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开展培训等经营服务性活动并收取费用。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二十三、社会团体收费方面的政策要求有哪些?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社会团体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依法取得上述所列收入。此外,《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关于加强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等文件也对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提出了要求。同时,行业协会商会还应当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

二十四、如何判断一个社会组织是否属于行业协会商会?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精神,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成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成立。行业协会商会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二十五、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有哪些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档,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会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二十六、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是否可以委托或承包给与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实施?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将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二十七、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想给社团一笔无偿捐款,可以开具会费收据吗?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合法收入的来源,按照国家票据管理规定依法开具相应的票据,主要有会费收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税务发票等。其中,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可以到财政部门依法申领会费收据,会费收据只能用于会费收入的开具,不能用于其他收入的开具。无偿捐款不属于会费收入,显然是不能开具会费收据的。

二十八、如何在社会团体下面再成立一个二级协会?

社会团体机构设置上不存在“二级协会”之说,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也不能叫“二级协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按照其所属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冠以其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二十九、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更名、撤销,是否需要经理事会同意?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等规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有报批或报备要求的,同时遵守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要求。

三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换届选举有何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政策未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换届事宜作统一规定。实践中,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届次更换形式也不尽相同。社会团体一般应当依法按章程制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分支(代表)机构设置、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产生等制度规范。

三十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财务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内部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应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具体可详见《通知》。

三十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再设立各类分会、委员会是否违规?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字样结束。因此,社会团体在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各类分会、委员会等机构。

三十三、可以在社会团体的框架下成立基金吗?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是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社会团体的基金与基金会完全不同。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一定金额后,社会团体可考虑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应当在其所属的社会团体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该社会团体的监督和管理。

三十四、有些养老院、学校的登记证书上写着“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吗?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法人。企业一般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等经营主体,一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营利法人。两种组织在登记机关、组织属性上均存在不同。但是,在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企业范围的界定可能既包括公司等营利法人,也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该法律中,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通常情况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在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范围有相应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适用企业的相关规定。

三十五、自然人或法人出资举办社会服务机构后,是否会直接成为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者并拥有管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不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作为非营利法人,社会服务机构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由理事会对社会服务机构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定,并应当设监事或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因此,社会服务机构的出资人、举办者等,不直接拥有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权,只有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成为理事才可以参与行使决策权。同时,社会服务机构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三十六、社会服务机构是否全都是捐助法人?出资人对社会服务的出资是否都属于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根据上述规定,社会服务机构都属于捐助法人,出资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出资均属于捐赠。

三十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出资份额是否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社会组织为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和剩余财产。也就是说,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社会组织,其资产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是社会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能取得经济回报,也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因此出资份额是不可转让的。

三十八、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够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吗?

目前,社会组织领域登记管理法规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没有禁止性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符合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遵守其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要求、投资所涉行业领域管理要求、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注册要求等管理规定。同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三十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执行机构负责人都包含哪些负责人?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主要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一般情况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执行机构负责人指的是该组织的院长、校长、所长或主任等。

四十、公办医院退休医师可以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理事或从业人员吗?

目前,对于公办医院退休医师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理事或从业人员,并无禁止性规定。退休医师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的,应当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四十一、社会团体和基金会都有相关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社会服务机构有无相关的规制,是否可以设立专项基金?如果可以,专项基金的管理是执行机构内部的管理办法吗?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属于分支机构的一种。同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此,社会服务机构确有工作需要,可以将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服务机构宗旨、业务范围中某一项事业的资金设为专项基金,但不得设立具有分支机构性质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例如,不得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性质的机构),而应当根据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十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在登记地以外开展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没有作出活动地域限制,但具体行业管理另有规定的,要按照相关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四十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吗?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属于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对经查实存在设立分支机构情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可以作出警告、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四十四、基金会能否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可以,但要遵守《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其中基金会投资的正面清单包括: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基金会投资的负面清单包括: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十五、基金会能否将全部资产用于保值增值?

不能。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四十六、社会组织的哪些收入可以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条的规定,社会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四十七、社会组织劳动用工与企业用工有何不同?

社会组织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与企业劳动用工并无大的区别。社会组织与企业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十八、社会组织申领捐赠票据的规定和程序是什么?

社会组织是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主体,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志愿性等特点,来自社会的捐赠是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和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为解决社会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捐赠并开具相应的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出台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号)等文件,明确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申请程序。根据上述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用证》和领用申请,详细列明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按要求提供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财政部门依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对公益性单位提供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以核准,并向申领单位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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