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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4/2025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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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发布日期
2025-08-15

云南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实务问答
(一)登记管理篇

编者按:为深入推进全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风险防范能力、维护社会组织发展秩序、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组织作用发挥,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针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活动开展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分别从登记管理、内部治理、监督管理、信用管理、文化建设等五个维度发布实务问答,引导广大社会组织牢记初心使命,始终做到学法、知法、守法,共同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如何区分?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属于社会组织的三种不同类型,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根据相关法规,三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常见的各种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常见的民办教育、医疗、养老、社工、科研、培训等机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也就是常见的各种基金会。

二、如何查询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

1.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chinanpo.mca.gov.cn,在首页通过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栏目输入社会组织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

2.通过“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查询。

3.通过云南民政厅网站(网址:http://ynmz.yn.gov.cn/)点击“社会组织”栏目。

三、如何确定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应能涵盖所属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同时,该通知还对业务主管单位的具体范围、有关条件、管理职责等进行了明确。社会团体发起人在筹备成立阶段,应当根据拟成立社会团体开展的业务范围申请确定相应业务主管单位。实践中,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参照该通知规定确定。

四、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只能有一个吗?如果某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那么是否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同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了社会组织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体制,并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业务主管单位的具体职责。根据法规和中央政策精神,以及工作实际,一个社会组织应当由一个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依其主责主业确定一个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五、‌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变更是否需要办理手续?‌

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变更,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六、‌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有哪些?

1.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3.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七、准予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情形是什么?

1.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全部由个人发起的不得少于5人,单位发起的不得少于5个,由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5个;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

4.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具有显著识别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5.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其中,行(事)业领域应当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学科分类标准和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等标明,会员组成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分类标准、会员共同特点等标明,没有相关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表述。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

6.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7.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住所;

(2)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8.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9.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八、不予社会团体登记的情形是什么?

1.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范围的:

(1)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2)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2.名称不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规范,或者有下列情形的:

(1)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3)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4)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5)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6)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7)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非直接登记类型未能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

4.原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未满1年或撤销登记未满3年的。

5.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

(1)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九、同一住所可以登记两个社会团体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有固定的住所。可见,住所是社会团体的主要办公场所,属于社会团体的法定登记事项,不同社会团体不得将同一住所作为法人登记事项。

十、社会团体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十一、被撤销登记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重新登记吗?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法人资格尚未灭失,不可以同一名称再申请成立登记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后,应当进行清算程序,完成注销登记,因此也不能被撤销后再重新启用。

十二、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情形是什么?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3.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必要的场所。

4.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具有显著识别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

5.民办非企业单位命名应当遵循含义明确健康、文字规范简洁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

6.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其中,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且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

7.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以“学校”、“大学”、“学院”、“医院”、“中心”、“院”、“园”、“所”、“馆”、“站”、“社”等字样结束。结束字样中不得含有“总”、“连锁”、“集团”等。

8.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且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提供已故名人直系亲属的书面同意。

9.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住所;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组织管理制度;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三、不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情形是什么?

1.未能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

2.名称不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规范,或者有下列情形的:

(1)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3)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4)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5)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6)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7)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无固定住所的。

4.无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的。

5.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未满1年或撤销登记未满3年的。

6.在同一登记机关同一业务领域使用相同字号的。

7.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即有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

8.举办者或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

9.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十四、事业单位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吗?如果可以,对举办资金有什么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中包含了事业单位主体,因此,事业单位可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如事业单位出资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上述政策规定。

十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实有资金必须是现金形式吗?固定资产或者版权等其他资产形式,是否可以在资产评估后作为开办资金?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开办资金应当为货币资金,其他形式的资产不得作为开办资金。

十六、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能否变更登记?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不属于登记事项,登记管理机关变更举办者法律依据不足。

十七、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是否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章程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可以担任执行机构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也可同时兼任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担任。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

十八、准予基金会成立登记的情形是什么?

1.成立基金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基金会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成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申请发起基金会,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基金会。

4.基金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具有显著识别性并且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

5.基金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6.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且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且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

7.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字号。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会,可以不使用字号。

8.基金会名称应当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9.申请基金会登记,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10.基金会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名称及住所;

(2)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3)原始基金数额;

(4)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5)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6)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7)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8)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9)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11.基金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并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2.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长担任。

十九、不予基金会成立登记的情形是什么?

1.未能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

2.名称不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规范,或者有下列情形的:

(1)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3)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4)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5)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6)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7)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基金会名称使用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部队番号以及其他基金会名称的。

4.基金会名称中使用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没有得到授权同意的;基金会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但该自然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的。

5.基金会名称中含有营利法人或者其他营利组织的组织形式的。

6.无固定住所的。

7.无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低于200万元的。

8.基金会法人在其他组织同时担任法人的。

9.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的。

10.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的;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的。

1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十、基金会的公益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立足我国国情,结合慈善活动发展的趋势,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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