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省民政厅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前期已向16个州(市)人民政府和20家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2年9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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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民政厅
2022年8月26日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系列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我省人口发展形势和养老服务需求,始终遵循“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二、重点工作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的对象、项目、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由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州(市)政府应当对照《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及清单,清单应当包含《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统筹既有老年人能力、需求、健康、残疾、照护等相关评估,贯彻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实现评估结果部门之间互认、按需使用,作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建立健全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居家探访与帮扶制度,推动实施网格化管理,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及时化解老年人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加快“云南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推动建立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提高老年人长期护理支付能力。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制度,合理确定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各州(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与当地老年人口增幅比例相协调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养老服务财政投入的科学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省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研究出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意见,制定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各地政府要将民政部门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布局原则和要求。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种类、数量、结构需求,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达标、布局合理。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清查2018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情况,定期进行全省通报,2023年全面完成整改。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补建、购置、置换、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普惠和示范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重残、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到2025年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研究出台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实施方案,推进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等方式,在城镇地区建设“街道—社区—小区—家庭”四级服务网络、在农村地区建设“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到2025年,不低于60%的街道(乡镇)建有1所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90%,全面建成“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加大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兴办或运营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行等服务项目,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品质。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既有的社区道路设施、休憩设施、信息化设施、社区服务场所以及超市、银行、医院、公园、体育场馆、文化场所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空间进行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制定全省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加快培育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居家适老化改造市场,引导有需要的老年人开展家庭适老化改造。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认证工作。围绕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服务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各地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充分发挥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定期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定期检查考评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见到实效。省民政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社会监督平台,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督促,及时检查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要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凝聚社会共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介作用,大力宣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推动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提高广大群众对发展基本养老服务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凝聚思想共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养老服务、关心养老事业、支持基本养老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重要改革事项要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3 | 高龄津贴 | 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发放保健补助,不低于5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 | 本省户籍80-99周岁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发放长寿补助,不低于3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 | 本省户籍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
4 | 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省民政厅 |
5 | 养老查询服务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推荐等便民养老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省民政厅 |
6 | 就医便利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省卫生健康委 |
7 | 老年教育服务 |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推进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省教育厅 |
8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省交通运输厅 |
免费乘坐市内地铁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省交通运输厅 | ||
9 | 参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 |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
10 | 参观旅游景点 | 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点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 |
11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
12 | 健康管理服务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省卫生健康委 |
13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省司法厅 |
14 | 法律诉讼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 |
15 | 优抚供养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照护服务 | 省退役军人厅 |
16 | 分散特困供养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17 | 集中特困供养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18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19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20 | 养老护理补贴 | 按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 特困供养对象中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认定为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21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按一级不低于80元/月/人、二级不低于7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2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按当地规定标准发放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23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按590元/月/人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 | 物质帮助 | 省卫生健康委 |
按460元/月/人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 | 物质帮助 | 省卫生健康委 | ||
24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25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 | 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 物质帮助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6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
27 | 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省民政厅 |
28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备注:1-13项为面向社会老年人的普惠服务项目,14-28项为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