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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9/202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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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养老服务处
发布日期
2024-04-08

《云南省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及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云南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有关要求,加快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的工作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二、目的意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促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安享晚年幸福生活作为落脚点,着力完善关爱服务网络,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广泛开展互助养老和志愿服务活动,使农村留守老年人得到基本生活照料和更好关爱服务。力争到2026年底,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关爱服务普遍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三、主要内容和工作举措

在总体要求中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服务对象,对农村留守老年人界定为:赡养人(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持续6个月以上离开户籍地县域范围从事务工、经商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留在农村生活,事实身边无赡养人或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

《行动方案》从四个方面、具体十六条明确了主要工作任务。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探访。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协同配合、州(市)统筹指导、县(市、区)组织实施、乡(镇)具体负责、群团组织积极参与、村(居)民委员会和老年协会发挥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留守老年人进行全面排查,要建立健全详实完备的信息台账,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并录入云南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至少做到“一季度一更新”;准确掌握留守老年人接受关爱服务的意愿,结合年龄、居住状况、身体状况、生活状况等基本信息,将关爱服务对象分为重点人群、次重点人群、一般人群等三类人群,并根据实际适时进行动态调整;以县(市、区)为单位,由乡(镇)政府统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建立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针对重点人群、次重点人群、一般人群等三类人群,实施差异化、针对性探访关爱服务。二是强调家庭尽责,突出关爱主体。突出家庭作为留守老年人赡养和关爱服务的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督促指导;鼓励亲友邻里帮扶互助;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基础性作用。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充分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独特优势,支持乡(镇)、村(社区)建立老年协会或其他老年人组织,鼓励留守老年人入会互助养老;广泛开展关爱志愿服务,引导城市和农村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符合需要的志愿服务;探索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关爱服务。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通过政府购买社工机构服务等方式,为留守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代际沟通、家庭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关爱服务。四是加强政府支持,提升关爱质量。加大留守老年人社会救助力度;落实留守老年人社会保障政策;大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引导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加强留守老年人平安守护工作。

《行动方案》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四个方面提出要求,做好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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