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云南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为帮助民政服务机构及社会各界理解该项工作,现就《管理规定》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我省民政服务机构主要服务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自防自救能力弱,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加之部分民政服务机构建设年代久远,消防设施设备不配套;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不高;有的员工消防培训不到位,服务对象消防宣传教育不足;有的单位消防应急力量、装备、预案建设不到位,组织人员疏散和处置初起火灾的能力不足,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安全风险。为此,有必要出台《管理规定》对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目的意义
《管理规定》对安全疏散设施、用火用电用气管理以及火灾事故处置等做了“流程化”、“标准化”规范,对巡查检查、宣传培训、消防演练等频次、内容进行量化、细化,形成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一本通”,既为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标准指引,也为全省民政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监管提供制度遵循,对筑牢民政系统安全防线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管理规定》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整合有关标准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涉及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借鉴其他领域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在分析当前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全流程规范化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共十章四十八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明《管理规定》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定,明确适用的民政服务机构范围。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各级民政部门、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的职责,压实了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例会、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管理、安全用电管理、安全用火管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档案管理、消防安全资质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等制度,通过“制度化”规范民政服务机构消防管理。
第四章: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对民政服务机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等设施设备日常管理、维护、检测等做出详细的规定。明确要求每年至少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五章:防火检查巡查。规定民政服务机构应当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防火检查,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明确规定了检查、巡查的重点内容。
第六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求民政服务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增强员工和服务对象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和疏散逃生能力,并对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做了列举,明确要求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第七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与演练。要求民政服务机构要分白天、夜间分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特别明确老年人、残疾人等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要优先安排在低楼层居住,以便发生紧急情况能第一时间疏散撤离。规定服务机构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八章:火灾事故处置。对服务机构发生火情前后的处置工作做出程序化规定,为民政服务机构有效应对火灾提供指引。
第九章:自我评定。要求服务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自我评定,以持续改进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并对评定的程序、内容做出具体要求。
第十章:附则。指出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对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管理规定》解释主体和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