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4日,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印发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就《云南省民政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针对民政系统标准发布数量少,业务涵盖范围窄、更新不及时等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民政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民政标准对政策法规的技术支撑和补充作用,发挥标准在民政领域安全生产、规范管理、精细化服务等功能,按照对标先进、争创一流的工作目标,在借鉴湖南、宁夏、重庆等省市标准化工作经验做法基础上,起草了《云南省民政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标准制修订程序、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等工作,为开展标准化建设提供工作依据。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起草的《管理办法》,已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州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单位)及法律顾问意见建议,邀请省市场监管局、省标准化研究院、云南大学、省民政标委会等专家进行评审,并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第一章总则,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任务。第二章组织管理,明确牵头处室、业务处室和民政标委会的职责。第三章民政地方标准制定,从立项建议、申报立项、起草标准、标准立项等流程作出具体规定。第四章标准实施,对标准发布后的实施、宣传和复审等工作进行了明确。第五章标准化试点示范,主要对标准试点示范申报工作进行了规范。第六章为附则,明确施行时间等内容。
四、贯彻落实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省民政厅各处室局(单位)、省民政标准化委员会标准化工作职责,开展民政地方标准制定、实施和标准化试点示范程序,请有关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