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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2/202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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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发布日期
2023-11-21

《云南省民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是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手段,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对建立健全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制度安排。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基准内容、制发程序、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3年底前我省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目标,并对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权限、内容等作出明确要求,旨在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防止因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发生。

二、主要内容

《云南省民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分为总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监督管理和附则四章,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规则制定的依据和目的,解释了什么是行政裁量权和裁量权基准,以及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总体要求和原则;第二章重点明确了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裁量原则、阶次和不同情形,并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不作裁量基准进行了说明;第三章明确了对不当行使行政裁量权的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部分就实施裁量基准的具体问题和施行时间作了说明。

附件《云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39项行政处罚事项制定具体裁量基准,逐项明确违法行为名称、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等内容,绝大多数事项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裁量阶次,阶次之间相互衔接。个别事项无法划分五个裁量阶次的,按照实际情况划分。

三、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对于厅本级法定职权之外的事项,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裁量基准。

四、关于制定裁量权基准的行政权力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存在裁量空间的,均应制定裁量权基准。结合云南省民政厅工作实际,经认真研究后认为云南省民政厅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事项不具有裁量空间,无法制定裁量权基准,在《云南省民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五条中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说明。此外,因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不具备裁量空间,因此,附件《云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未对所有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裁量权基准。

五、什么是行政裁量权和行政裁量权基准?

行政裁量权,是指省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宗旨和原则,对实施行政权力的种类、范围、幅度等进行合理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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