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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1105/202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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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社会救助处
发布日期
2021-03-25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云南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1〕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民政领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出安排部署。为深化信息公开,使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实施意见》内容,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从基本原则、工作任务、衔接要点等方面对各级各部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出全面部署,提供了根本遵循。2021年2月,民政部印发《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民发〔2021〕16号),聚焦民政部门职责任务,制定细化工作措施,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民政部工作要求,云南省民政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实施意见》。

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主动将民政工作融入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新格局,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5年过渡期内,坚持有序调整、平稳过渡和“四个不摘”要求,做到项目优先安排、资金优先保障、工作优先对接、措施优先落实。调整优化民政政策措施,补齐民生保障短板弱项,适度扩大兜底保障和福利政策覆盖范围,提高民政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三、重点任务

(一)保持过渡期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积极推进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及时救助帮扶返贫致贫人员,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有特殊困难情形的通过“一事一议”合理提高救助标准。调整优化农村低保“单人户”政策,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进一步落实好因病、因残、因学和农村低保对象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扣减规定;对于通过就业创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低保对象,给予半年至一年的救助“渐退期”。

(二)积极改革完善分类分层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2号),围绕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在全省16个州(市)、26个县(市、区)、29个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围绕党建+社会救助、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困难家庭救助帮扶综合评估、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以及低保、特困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等进行探索,为全省全面推广奠定基础。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部门协调机制作用,完善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促进救助资源统筹整合使用。同时,从救助标准的提高、基层救助经办服务水平的提升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三)进一步优化民政领域其他政策供给。着重从加强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加强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福利保障,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继续做好易地搬迁安置点民政相关工作,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和移风易俗,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积极做好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区划地名工作七个方面持续做好相关工作,为助力乡村振兴贡献民政力量。

(四)保障措施。从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沟通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能力建设、严格考核评估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将民政领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为“十四五”期间云南省民政系统的重中之重,与民政“十四五”规划、行业发展计划一体谋划、一体推进,并定期评估工作进展。

四、创新亮点和惠民举措

(一)创新亮点

1.保持过渡期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5年过渡期内,保持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并进一步扩大社会救助覆盖范围,调整优化农村低保“单人户”政策,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2.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利用大数据分析比对、实地入户查看等办法,及时预警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分类分层纳入救助帮扶政策范围。

(二)惠民举措

1.支持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于通过就业创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低保对象,给予半年至一年的救助“渐退期”。

2.提升社会救助基层经办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推动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提质增效。全面推广使用“政府救助平台”、“一部手机办低保”,为包括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内的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救助经办服务。

3.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服务提升。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面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残疾人的低偿集中托养服务。

 

相关文档: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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