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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5/2018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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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社会救助处
发布日期
2018-03-23

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8年3月22日,省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省委编办联合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8〕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做好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工作,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内容,现就《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2017年9月,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中央编办印发了《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以下简称153号文),针对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薄弱问题突出、急难个案得不到及时救助等问题,提出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云南省社会救助对象较多,部分地区乡镇分布较为零散,对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的要求也就更高。根据153号文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由我厅起草并商请省财政等部门同意,于2017年3月印发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困难群众需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选择、质量为本便民惠民的原则,力争“十三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相关政策机制进一步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救助相关事项。《实施意见》明确了购买主体,规定了购买内容主要包括低保经办等事务性工作和照料护理等服务性工作两类,对于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同时界定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各地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实施意见》明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省级、州(市)级、县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可从本级和上级补助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中列支,也可在本级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专项资金中按一定比例统筹安排,同时要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监管,严禁服务转包,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一是依托现有政务大厅,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层面普遍设立并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加快健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让“群众来回跑”变为“部门协同办”。二是要按规定比例落实基层经办人员,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薪酬待遇水平,推动建立长期稳定的社会救助人员队伍。三是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逐步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四是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用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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