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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2/201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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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发布日期
2016-11-01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预案修订背景

  据省减灾委办公室统计,与“十一五”相比,“十二五”期间我省受灾人口、死亡失踪和房屋倒损指标较“十一五”分别下降了24%、8%和20%,但灾害造成的损失增长了49%,同时,年均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余万人次,应急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2016年3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预案完善了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规范了应急响应程序及措施、扩大了预案适用范围。此外,预案对有关文字表述进行调整。根据行文习惯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对原《预案》中有关文字和专业术语进行修改和完善。

  面对我省近几年重特大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重的形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不断健全“中央统筹指导、地方就近指挥,分级负责、相互协同”的抗灾救灾应急机制,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着力提高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保障水平,对完善《预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预案修订的主要内容

  近几年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强化灾害风险管理,公众防灾减灾意识进一步提升,全省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适应当前自然灾害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做好自然灾害的应对和处置工作,对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结合我省救灾工作的实际和新要求,对2013年印发的《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了如下修订:

  一是为与国家预案保持一致性,调整了原《预案》中部分章节结构顺序和内容,并对原《预案》中有关文字和专业术语进行修改和完善。由于在预案中第五章节中明确了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在灾害救助中的职能职责,因此删除了原第二章中组织指挥体系中省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将原第三章“应急准备”的内容调整至第七章“保障措施”,并在该章节中增加科技保障和救灾物资调运军地联动机制等内容;新增了第四章“信息报告和发布”;根据行文习惯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将“生产自救”修改为“群众自救”、“灾民”修改为“受灾群众”、“过渡性生活救助”修改为“过渡期生活救助”等。

  二是进一步提高了预案的可操作性,完善了响应启动条件,增加了倒塌和损坏房屋户数指标;明确了启动响应后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明确了灾害损失评估职责,根据启动响应的级别确定灾害损失评估责任主体。

  三是根据我省地理位置情况,扩大了预案适用范围,增加了“当毗邻国家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省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

  三、预案实施中需关注的有关事项

  新版《预案》颁布实施后,全省各级减灾委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贯彻学习和专题培训。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将《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做好《预案》的宣传普及工作。

  二是及时修订地方各级相关预案。各州(市)要结合本地灾情特点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尽快启动本级预案修订工作,做好调研论证,抓紧推进,切实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与国家、省级预案有序衔接;同时,认真指导各县抓紧做好本级相关预案修订工作,确保了预案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三是适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活动。各级减灾委要结合救灾工作实际,针对潜在灾害风险和区域灾害特点,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四是规范有序启动各级应急预案。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减灾委要客观、准确、科学评估灾情,按照本级预案规定启动程序和条件,及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遵循“分级负责、相互协同”原则,切实落实灾害救助主体责任,强化区域协作和部门联动,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统筹做好灾害救助各环节工作,切实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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