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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2/2014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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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发布日期
2016-11-01

《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政策解读

一、政策要点

已出台的《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上位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规定,按上位法的规定执行,只对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实际工作中确需解决的具体问题和部分事项,作了一些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是全国第一个以省政府规章名义对退役士兵安置作出部分规定的省份,也是全国第五个以省政府规章名义出台退役士兵安置配套政策的省份。

一是对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除部队按照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和增发标准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地方比照国家对增发部队一次性退役金的规定,在发放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明确增发15%至5%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增发标准。充分体现对立功受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待。

对选择老政策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2倍为基数;国家规定服现役两年期限届满后,每增加一年按照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40%增发”的规定标准,计算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其中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1.5万元,不足部分由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补足。

    对执行新政策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部队发放的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的退役金基本标准的80%比例,计算发放地方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每服现役满一年,发给经济补助3600元。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部队按15%至5%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的增发标准计算增发的基础上,地方还要按15%至5%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增发标准,计算增发地方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省级财政补助1200元基本标准和立功受奖1/3增发标准,其余部分由州(市)、县(市、区)财政补足。      

二是退役士兵符合法定条件到普通高等学校入学或者复学的,视为自主就业,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再由地方安置地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以鼓励退役士兵入学复学完成学业。

三是退役士兵安置地在城镇并有固定住所的,以及退役士兵安置地在农村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不在安置地的,可以随迁落户。从本省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愿意到城镇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落户手续。对退役士兵配偶及子女随迁落户提供政策保障;推进城乡统筹改革发展,推行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落户政策。

四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文化考试、实绩考核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按照综合成绩排序选择工作岗位。这次将我省推行十年来得到民政部肯定、广大退役士兵欢迎及基层民政部门认可的退役士兵“双考”安置办法上升为制度规范,这是我省积极适应安置新形势和着力缓解安置压力的又一举措,从制度上杜绝了暗箱操作、人为操作和违规操作,规范退役士兵安置程序,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就业上岗,实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透明和阳光安置。

五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人数,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人数,由民政部门根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和用人需求等情况确定。对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和加以规范,能够较好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较好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较好破解退役士兵难安置的瓶颈。

六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要求统一组织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可以在省直有关部门确定的定点承训机构免费接受教育培训,期限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这也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的一项措施。

七是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和发放办法、细化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和安置计划的制定程序等完善退役士兵安置的具体措施。

省民政厅还及时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省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制定出台了部门规范性文件—《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安置办法》、《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文化考试规程》、《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规程》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配套政策,也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另外,经省政府批准,2014年5月16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最高限额标准内扣减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最高限额标准内扣减的税收扣减优惠政策,并要求各级财政、国税、地税、民政部门切实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位。

二、出台背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日益增强,市场配置人力资源已成为安置就业的主要渠道,退役士兵安置遇到的困难日益凸显。机关单位工勤编制、岗位趋于饱和,无力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事业单位实行人事制度改革,因编制受限难以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企业大多需要与企业发展相关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全面推进公务用车改革和逐步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驾驶员等工勤辅助岗位逐步萎缩。用人单位直接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等现象时有发生,不同地方还存在国防义务负担不够均衡、安置退役士兵人力资源和岗位潜力差异较大的客观情况,致使有的地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时难以完成。大部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求就业安置的期望与就业岗位短缺、自身竞争能力较弱的矛盾相互交织,并都期望到财政支付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经济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安置,不愿到民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经济单位工作,安置难、难安置的问题逐年突出,已成为全国性、全省性的难题。

退役士兵安置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云南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始终坚持作为关系改革发展、和谐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大力支持、全面推进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各级各有关部门努力把握新情况、新特点、新规律,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圆满完成了各年度退役军人安置任务,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和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增进了军政军民团结,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2011年11月1日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以来,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新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国家层面相继制定出台《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配套政策的基础上,云南省也先后制定出台了《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地方配套政策,较好地保障了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有效落实和安置改革的有序推进。但在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过程中,基层反映新老政策并轨运行仍然存在有些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有些政策执行尺度不够统一、有些工作程序不够规范等情况和问题,希望省级层面早日出台配套政策规定。

三、目的意义

针对新老政策并轨施行两年来我省在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切实抓好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政策规定,统一政策执行尺度,实施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范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我省借鉴了陕西、湖北等省做法和经验,制定出台《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对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作出部分具体化和补充性的规定,予以明确、规范、细化和统一。

按照省政府的立法计划安排,省民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省级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事求是制度创新,因地制宜博采众家,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广泛深入论证、充分征求意见和全面审查修改, 2014年5月27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2014年6月9日李纪恒省长签署第191号政府令,正式颁布了省政府规章—《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省情和工作实际,不断健全、充实和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制定出台一系列退役士兵安置举措和具体政策规定,从制度上规范安置工作、解决安置难题、推进安置改革的具体行动和举措,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将进一步迈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良性发展轨道。

四、执行口径

全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全面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及国家、省级层面出台的其他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

五、主要措施

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形势、现状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勇于面对、敢于担当,深入实际准确分析把握情况,因地制宜认真研究对策,深化改革、强化措施,创新方式方法,扎实有效推进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矛盾突出、压力大,社会关注程度高。随着人事用工制度改革的定型、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推行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增强,面临的安置形势更加严峻,岗位安置的压力更加空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勇于创新、主动作为,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地要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定期召开工作情况分析会,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措施,确保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提供坚实有力的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和资源保障,积极稳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圆满完成接收安置工作任务。

二是进一步强化责任,狠抓政策落实。要巩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活动成果,并贯穿运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执行力。严格执行国家层面已出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和省级层面已出台的《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云南省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办法》、《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文化考试规程》、《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规程》等系列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对贯彻落实政策不力、推诿扯皮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积极主动作为、依法严格行政。

三是进一步适应形势,深化安置改革。认真落实今年全国优抚安置工作会、全国伤病残士兵安置改革座谈会和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全省安置工作情况认真梳理研判,查找新矛盾、新问题,深刻剖析原因,结合实际制定新措施。同时,结合从今年开始每年两次退役、士官服役期限变更和部队裁军改革等政策调整的新情况,坚持早谋划、早协调、早准备,研究提出可行有效的接收安置措施,及时传达、安排相关的工作任务,确保每年两次退役和部队裁减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四是进一步多措并举,促进就业创业。一是深化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采取实地调研、座谈讨论等方式,深入了解省定点教育培训学校的模式、内容、方式方法、实际效果等情况,以“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培训为重点,从而促进此项工作和退役士兵更好地就业创业。同时,制定出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目标考评办法,以突出优胜劣汰、强化培训实效。此外,加强宣传并积极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定点承训机构教育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二是对有创业意向的退役士兵落实多项优惠政策,引导他们通过创业方式实现就业。三是采取专场招聘会、供需洽谈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沟通交流平台,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四是积极主动与有需求意向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对接,推荐退役士兵到用人单位就业。

五是进一步强化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坚持专款专用的资金使用原则,强化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使用监管,严格按政策规定用途、范围、项目和标准安排使用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组织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确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金和教育培训经费,规范、及时、准确、足额、安全发放和拨付。同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和上级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绩效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是进一步加强排查,准确研判情况。加强研究新情况、及时反映新问题、主动探索新办法,及时了解、收集退役士兵的反映和诉求,采取提出要求、明确责任、跟踪督查、专人值班、及时报告等一系列办法和措施,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来信来访和维稳工作。把信访工作贯穿到安置业务工作中,加大执行力度,落实好、宣传好现行安置政策,积极、依法解决退役士兵的反映、诉求和现实困难,真心实意排忧解难,以实际行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稳定。

七是进一步加强协调,争取更多支持。针对人员用工、公务用车改革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推行等加重岗位安置压力的严峻形势,积极参与国家层面修订完善退役士兵安置配套政策制定工作。建议国家层面早日出台《中央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工作规程》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贡献量化考核办法(试行)》,以刚性政策缓解各地安置矛盾和压力;并建议国家层面按照财权与事权相互匹配、相互统一的原则,加大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投入,对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经费给予一定补助。

六、操作方法

严格执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规程的通知》,认真按照《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规程》操作实施,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用人单位摸底调查、协调用人单位提供岗位、协调政府相关部门配合支持、退役士兵报到登记、建立完善退役士兵安置经费长效保障机制、督促及时足额发放货币安置补助、科学合理制定下达年度安置计划、退役士兵文化考试与实绩考核、现场选岗安置、教育培训、工作收尾、工作总结等操作环节上下功夫,切实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云南省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办法》、《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文化考试规程》等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家、省级出台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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