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300000160310/20200003
字号
云民发〔2020〕8号
文章来源
儿童福利处
发布日期
2020-07-23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体育局、扶贫办、妇儿工委办、妇联、残联:

为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根据民政部等13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要求,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的妇女。农村留守妇女现象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现象,是城乡发展不均衡的客观反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就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抓紧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围绕其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就业、卫生健康、思想情感等实施有效服务。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脱贫攻坚目标的实现,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广大妇女坚定理想信念,踊跃投身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伟大事业,充分发挥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两个独特作用”,在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伟业中拼搏奋斗,充分发挥了“半边天”作用。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吃苦耐劳、自强不息的优良传统,在农业农村发展和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家庭生活、子女教育、老人照料、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与此同时,由于家庭男性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农村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需求,主要包括:家庭照护负担较重、就业创业岗位和机会较少、就业培训不足;缺乏情感关爱,精神文化生活相对匮乏;法律知识缺乏、维权能力薄弱,不能及时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面临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风险高于其他人群。解决这些困难和需求,需要各地各相关部门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关爱服务能力,特别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面向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尤其是有困难、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相应关爱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就业创业培训指导。充分发挥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的职能作用,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农村留守妇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资源优先向农村留守妇女倾斜,根据个人条件及创业意愿,加大职业技能、创业知识、实用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农村留守妇女中的技术能手、乡村工匠、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群等能工巧匠。落实促进农村劳动者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措施,用足用好“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规定自主创业的农村留守妇女,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并按规定享受贴息。

(二)加强平台搭建。加强各级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深化“创业创新巾帼行动”等活动,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发挥好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作用,引导和鼓励他们根据自身发展对人员的需求,尽可能多地吸纳农村留守妇女参加就业,签订稳定的劳动用工合同。大力发展妇女手工、家政服务、种养殖、文化、旅游、生态等乡村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扶贫车间,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优先吸纳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灵活就业创业,增加农村留守妇女经济收入,提高其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

(三)加强亲情关爱。推动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关爱家人、增进家庭亲情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出农民工关注家庭、关爱留守妇女,加强与家人的沟通联络,增强感情交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深入开展各级妇联执委和农村留守妇女手拉手活动,开展农村留守妇女走访慰问,特别是在元旦、春节、三八妇女节、母亲节等重要节点,有针对性地走访慰问、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妇女,为她们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

(四)加强文化体育设施场所建设。提升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农村留守妇女功能,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文化设施作用,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图书阅读、科学普及、文体活动等公共服务供给,积极开展“文化大篷车?千乡万里行”等惠民演出活动。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和场所建设,持续推进“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着力加强和提升农村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器材、农民健身骨干力量培养、农村留守妇女健身活动规模水平。积极组织开展适宜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体育活动,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努力满足农村留守妇女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和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

(五)加强精神关爱服务。指导村民委员会以组织文体活动等方式,定期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心理辅导、婚姻调适、人文关怀、精神慰藉等专业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组织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专业精神关爱服务,让农村留守妇女心里话有处说、委屈有处诉、心结有人解。

(六)加强法律服务保障。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的法律水平和权益维护意识。 发挥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乡镇妇女维权站点、社区“妇女之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为有需要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纠纷化解、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农村留守妇女依法维权。健全县、乡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推进村(居)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普法阵地建设,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农村留守妇女公共法律服务网,扩大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援助范围,简化援助审查程序,引导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的公益法律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和平等享受法律保护。

(七)加强权益维护。始终保持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权益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加强区域协作和警种配合,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妇女人身财产违法犯罪有机结合,严厉打击拐卖强奸妇女犯罪活动;加大对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力度,依法迅速处置家庭暴力警情,有效保护农村留守妇女人身财产安全,切实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安全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涉及农村留守妇女执法行为,督促相关部门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维护,精准确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切实保证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留守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股、同股同权、按股分红”,确保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不挂“空挡”。指导村民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乡村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的生产生活纠纷、邻里矛盾等,从源头上预防“民转刑”案件发生和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

(八)加强健康服务。加大对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实施贫困地区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优先为适龄农村留守妇女免费进行“两癌”筛查,开展贫困母亲“两癌”救助,切实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的卫生健康意识和水平。推进为残疾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康复等服务,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优先为有需求的残疾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九)加强救助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做到应救尽救。推进建档立卡贫困农村留守妇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强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家庭,将符合识别标准的农村留守妇女及时纳入建档立卡予以帮扶。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为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及其家庭开展相关扶贫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实施好“母亲健康快车”、“母亲水窖”、“母亲邮包”、“母亲创业循环金”等项目。

(十)加强家教支持服务。发挥农村家长学校、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网络新媒体平台等阵地作用,动员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家庭教育志愿者,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多元化需求,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家长课堂、家庭教育微课堂等形式,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为其提供一对一、面对面、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支持服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农村生活的家庭教育亲子实践活动,倡导父母对子女成长的关爱陪伴理念,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在活动中加强与子女的亲情沟通,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升父母对儿童的监护主体责任意识,强化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为农村留守妇女搭建互助交流平台,分享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做法,推动农村留守妇女互帮互助、共同进步,促进家家幸福安康和谐。

三、作用发挥

(十一)着力激发内生动力。坚持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村留守妇女的意愿,最大限度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其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实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十二)引导支持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积极作为。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等社区议事协商活动,引导其参与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大事实事议事协商,拓宽农村留守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引导和带动其依法合理表达诉求,提高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十三)充分发挥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动员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最美家庭”活动,带头倡扬新时代文明乡凤,带头移风易俗,带头摒弃陈规陋习,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引导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等活动,更好地发挥其在保护儿童、关爱老年人、预防和打击侵害女童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工作全过程。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村民委员会和广大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

(十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做坚定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信仰者、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者。开展“百千万巾帼大宣讲”等活动,使新思想新理论融入农村留守妇女生产生活。

(十六)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牵头落实职责分工,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干事。鼓励各地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

(十七)建立信息台账制度。以县为单位,由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统筹、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掌握辖区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信息,重点排查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情况。

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和出台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

 

附件:《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体育局         省扶贫办           云南省妇儿工委办公室          省妇联           省残联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全过程。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的、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村民委员会和广大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省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做坚定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信仰者、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者。开展“百千万巾帼大宣讲”等活动,使新思想理论融入农村留守妇女生产生活。(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充分发挥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的职能作用,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农村留守妇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资源优先向农村留守妇女倾斜,根据个人条件及创业意愿,加大职业技能、创业知识、实用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农村留守妇女中的技术能手、乡村工匠、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群等能工巧匠。落实促进农村劳动者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措施,用足用好“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规定自主创业的农村留守妇女,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并按规定享受贴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各级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深化“创业创新巾帼行动”等活动,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发挥好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作用,引导和鼓励他们根据自身发展对人员的需求,尽可能多地吸纳农村留守妇女参加就业,签订稳定的劳动用工合同。大力发展妇女手工、家政服务、种养殖、文化、旅游、生态等乡村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扶贫车间,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优先吸纳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灵活就业创业,增加农村留守妇女经济收入,提高其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扶贫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关爱家人、增进家庭亲情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出农民工关注家庭、关爱留守妇女,加强与家人的沟通联络,增强感情交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民政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入开展各级妇联执委和农村留守妇女手拉手活动,开展农村留守妇女走访慰问,特别是在元旦、春节、三八妇女节、母亲节等重要节点,有针对性地走访慰问、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妇女,为她们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省妇联负责)

七、提升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农村留守妇女功能,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文化设施作用,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图书阅读、科学普及、文体活动等公共服务供给,积极开展“文化大篷车?千乡万里行”等惠民演出活动。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和场所建设,持续推进“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着力加强和提升农村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器材、农民健身骨干力量培养、农村留守妇女健身活动规模水平。积极组织开展适宜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体育活动,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努力满足农村留守妇女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和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指导村民委员会以组织文体活动等方式,定期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心理辅导、婚姻调适、人文关怀、精神慰藉等专业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组织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专业精神关爱服务,让农村留守妇女心里话有处说、委屈有处诉、心结有人解。(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的法律水平和权益维护意识。 发挥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乡镇妇女维权站点、社区“妇女之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为有需要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纠纷化解、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农村留守妇女依法维权。健全县、乡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推进村(居)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普法阵地建设,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农村留守妇女公共法律服务网,扩大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援助范围,简化援助审查程序,引导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的公益法律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和平等享受法律保护。(省司法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始终保持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权益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加强区域协作和警种配合,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妇女人身财产违法犯罪有机结合,严厉打击拐卖强奸妇女犯罪活动;加大对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力度,依法迅速处置家庭暴力警情,有效保护农村留守妇女人身财产安全,切实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安全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涉及农村留守妇女执法行为,督促相关部门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维护,精准确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切实保证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留守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股、同股同权、按股分红”,确保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不挂“空挡”。(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指导村民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乡村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的生产生活纠纷、邻里矛盾等,从源头上预防“民转刑”案件发生和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对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实施贫困地区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优先为适龄农村留守妇女免费进行“两癌”筛查,开展贫困母亲“两癌”救助,切实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的卫生健康意识和水平。推进为残疾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康复等服务,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优先为有需求的残疾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残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做到应救尽救。推进建档立卡贫困农村留守妇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强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家庭,将符合识别标准的农村留守妇女及时纳入建档立卡予以帮扶。(省民政厅、省扶贫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为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及其家庭开展相关扶贫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实施好“母亲健康快车”、“母亲水窖”、“母亲邮包”、“母亲创业循环金”等项目。(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发挥农村家长学校、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网络新媒体平台等阵地作用,动员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家庭教育志愿者,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多元化需求,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家长课堂、家庭教育微课堂等形式,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为其提供一对一、面对面、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支持服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农村生活的家庭教育亲子实践活动,倡导父母对子女成长的关爱陪伴理念,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在活动中加强与子女的亲情沟通,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升父母对儿童的监护主体责任意识,强化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为农村留守妇女搭建互助交流平台,分享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做法,推动农村留守妇女互帮互助、共同进步,促进家家幸福安康和谐。(省妇联牵头,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坚持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村留守妇女的意愿,最大限度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其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实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省妇联牵头,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等社区议事协商活动,引导其参与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大事实事议事协商,拓宽农村留守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引导和带动其依法合理表达诉求,提高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省妇联、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动员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最美家庭”活动,带头倡扬新时代文明乡风,带头移风易俗,带头摒弃陈规陋习,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教育家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省妇联负责)

二十、引导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等活动,更好地发挥其在保护儿童、关爱老年人、预防和打击侵害女童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明确专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牵头落实职责分工,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干事。鼓励各地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以县为单位,由乡镇(街道)单位和政府统筹指导、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掌握辖区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信息,重点排查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情况。(省民政厅牵头,省妇联、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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