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一)历史沿革。实行相关人员的指定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制度,对促进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重大意义,能有效杜绝“关系保”、“人情保”等优亲厚友的问题,这既是社会救助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政策执行中的实际需求。早在2012年民政部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中,就规定了低保申请人应如实申明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关系,对享受低保的近亲属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单独登记。2013年,省政府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其中要求各县(市、区)必须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以下简称备案制度)。同年,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建立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的通知》(云民社救〔2013〕34号),对备案制度涉及的人员及范围做了进一步要求,并要求所有县(市、区)必须建立备案制度、完善操作程序。备案制度的关键在于解决好哪些人应该备案、如何实施备案、如何进行备案管理等问题,从工作实践来看,这些问题需要从省级层面加以规范,以指导基层工作开展。省民政厅经过充分调研,结合本省实际,于2017年12月29日印发了《云南省民政工作人员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系统规范了全省低保备案制度。
(二)现实需要。随着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救助政策逐渐向低收入人口覆盖,仅对低保对象实施近亲属备案管理已不能满足现实工作需要,根据《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民政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申请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应实行备案管理。因此,省民政厅在2017年低保备案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修订起草《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填补政策漏洞,与时俱进指导好工作。
二、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过程中向各州(市)民政局、社会公众等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完成合法性审查。经对收集到的修改意见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结合我省实际完善后形成正式印发稿。
三、主要内容
(一)备案范围。《办法》明确了需备案人员,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实行备案管理。其核心为哪些人是“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哪些人是“亲属”,这两个概念的定义《办法》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亲属”的范围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近亲属”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予以明确。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包括:县(市、区)民政部门公职人员、乡镇(街道)从事民政工作的人员、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政府购买服务从事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的人员、其他从事低收入人口认定受理、初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核确认等工作的人员。《办法》规定亲属主要包括以下人员: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根据实际情况,《办法》明确其他公职人员及其亲属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备案管理也应参照执行。
(二)备案程序。《办法》强调“双向备案”,一是申请对象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亲属的,需要主动申报,认定为低收入人口后,要进行单独备案。二是有亲属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工作人员,要主动进行备案。
(三)备案管理。《办法》中强调备案管理时的几个要点:一是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对指定人员亲属的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进行100%入户核查;二是对备案人员的档案实行单独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对备案档案实行单独管理,一户一档;三是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长效监督检查机制。
(四)监督机制。《办法》中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回避制度,在涉及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近亲属的入户调查、初审、审核确认以及动态核查、民主评议等环节,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本人应回避。
(五)责任追究。《办法》中明确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对申请人未主动申报的处理措施,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不主动申报或不落实回避制度的处理措施都予以明确。对违规操作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