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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3-12

《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云南省财政厅等11部门印发了《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老年助餐服务是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是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的《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部署要求,聚焦老年人就餐方面急难愁盼问题,坚持政府统筹、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助餐服务水平,更好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明确了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阶段性目标,考虑到各地工作基础不同,到2024年底,积极探索老年助餐有效模式,根据辖区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按需适度新增新设,推动空白县(市、区)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从无到有”,实现全省各县(市、区)均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为老年人群体就近提供助餐服务。到2025年底,老年助餐服务进一步向城乡社区延伸,提质增效取得新进展,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实现较大幅度提升,服务网络形成一定规模,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面向其他老年人助餐服务广泛开展。到2026年底,持续推动全省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更加完善,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升,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老年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显著增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实施方案》主要围绕5个方面,部署了重点任务。一是扩大老年助餐服务供给。要求增强服务供给能力,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完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等老年助餐服务设施配置;优化餐食配送服务,为送餐进小区和老年人就近取餐提供便利;加强农村地区老年助餐服务,利用农村闲置的各类资源改造建设为老年助餐设施,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引导公益慈善力量积极参与,鼓励各地探索建立老年助餐服务慈善基金,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二是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要求规范服务供给,统一资质认定和老年幸福食堂标识,制定老年助餐服务的规范和标准;严格实行“六公示”制度,有条件的配备专兼职营养师,丰富餐品类型;提升智能管理服务水平,推动“云南省老年助餐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数据采集整合与共享,精准对接老年助餐服务多元供给资源;培育优质服务品牌,支持连锁化运营、推广集中供餐模式。三是完善老年助餐支持政策。要求提供设施场地支持,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等资源统筹利用、共建共享;加大运营扶持力度,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食堂给予3万元—2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实施就餐分类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差异化补贴。四是加强老年助餐质量监管。要求压实各方责任,加强属地管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构建以日常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机制;加强社会监督,鼓励采用透明可视等方式公开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五是强化老年助餐实施保障。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组织实施机制,从实际出发,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资源浪费,防止“一哄而上”“一刀切”,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做好督促指导,推动各地老年助餐服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扩面提质。

三、特点及亮点

(一)明确助餐认定。省级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规范和标准,出台工作指引。拟开设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食品经营许可等资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县级民政部门负责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助餐服务机构应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全省统一的老年幸福食堂标识,统一命名为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老年幸福食堂、XX企业老年幸福食堂。

(二)强化智能服务。推动“云南省老年助餐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老年助餐服务信息系统,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需求调研摸底和重点保障对象确认工作,加强数据采集整合与共享,实现老年助餐服务全链条数字化、可追溯、可持续、精准送达、科学平衡膳食,丰富老年人居家用餐选择,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便利度。

(三)加大运营扶持。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服务。对老年幸福食堂,省级财政按照其供餐能力实行3-20万元/个的一次性建设分档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综合考虑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助或综合性奖励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照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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