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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0203/20220027
字号
云民办发〔2020〕106号
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20-09-02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以案释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以案释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云南省民政以案释法实施办法》经2020年第17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826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民政厅以案释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民政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良好的民政行政执法氛围,增强执法人员案件参与人和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和省委宣传部 省高院 省检察院 省司法厅 省普法办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普办2020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办法所称的以案释法,是指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人员、公职律师依据法定的机构职能和工作职责,结合工作中的相关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对案件当事人、诉讼、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宣传教育的活动。

第三条  以案释法工作应坚持服务大局、合法规范、服务群众、协同配合的原则。

 对案件参与人及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相关处(室、局)负责人审核,厅办公室进行内容校对和保密审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对案件参与人及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案例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各个环节都应当结合正在办理的案件认真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必要时可以引用其他案例以案释法引用案例应当是行政执法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学法、执法、守法、用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案件参与人提出请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案件参与人准确说明事实,正确解释法律,清晰阐明法理,进行以案释法

对可能造成案件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对省民政厅的执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产生质疑,或者经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负面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影响省民政厅公信力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等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第七条  向案件参与人以案释法,应当结合办案各个环节宣讲法律,重点围绕法律文书中的争议焦点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

  向案件参与人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可以以拍照或摄像的方式做好记录。

  以案释法宣传活动下列案件可以用于向社会公众进行法宣传:

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相关案例由各执法处(室、局)、单位选送,政策法规处作释法说理方面的文字说明。

第十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善于运用群众语言,以更加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解读典型案例,切实增强以案释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宣传日、国家安全日等普法活动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公众关注等方面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

第十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网络等以案释法;

(二)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开辟行政执法访谈、行政执法专栏等以案释法;

(三)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微电影、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通过云南省民政厅网站、微信公众号和专业普法网站等以案释法;

(四)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受委托或者指派从事法律事务时围绕案件情况做好以案释法

第十四条  建立以案释法案例库和典型案例定期发布机制。政策法规处负责整理汇编以案释法案例库,案例库来源主要为:

通过对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典型案例;

(二)通过对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以案释法过程中发生的具有教育启示的典型案例;

(三)通过公职律师报送的典型案例;

通过各级民政部门收集报送的相关典型案例

各相关处(室、局)开展以案释法的案例应及时报送政策法规处,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2例;报送的以案释法案例由案件标题、关键词、决定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决定结果、决定理由、典型意义等内容组成。

各相关处(室、局)开展有关以案释法的相关资料于相关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报送政策法规处进行留存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定期发布机制。以案释法案例库依托云南省民政厅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发布,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发布一次,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学习,有效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

第十六条  建立以案释法联络员和定期信息报送制度。各相关处(室、局)应确定一名以案释法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处(室、局)以案释法活动的联系协调和工作信息的整理报送工作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厅政策法规处报送以案释法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台账。各相关处(室、局)要注重收集相关资料,记录开展以案释法活动的时间、地点、以案释法人员、以案释法内容、接受宣传人数等。

第十八条  各相关处(室、局)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和报送案例以及工作进展情况作为年度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工作开展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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