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征求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起草说明 征集意见公告 情况反馈

为严格规范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争创一流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研究起草了《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秋波,0871-65731040

邮箱:ynsmztsgj@163.com


附件: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

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云南省社会组织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内经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包括: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及其他收费等。

第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公开透明、诚实守信、对等服务、回馈社会、取之有度、用之得当、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实施收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经授权或委托;

(三)收费项目符合核准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完备的税务手续,并按规定进行纳税。

第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二)行业协会商会受政府委托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按照相应收费项目管理文件的要求执行。未纳入《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三)接受政府、企业、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服务并收费的,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全面梳理服务项目收费情况。

(一)列入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服务项目的,不得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盈余较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着力消除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现象,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

(三)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变相收费。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法定账户,独立核算、统一管理:

(一)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二)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三)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或重复收取费用;

(二)不得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不得借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

(四)不得强制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达标表彰、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

(五)不得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六)不得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

(七)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

(八)不得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九)不得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

(十)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十一)不得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十二)按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费用;

(十三)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按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

(十四)其他有关收费规定要求。

第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以及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依据章程规定,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标准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规范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方式,合理设置会费上限。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的会费要合理设置档次,不得超过4档,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会费每一档次标准应当设为具体数值,严禁设为XXX元以上/以下、XXX元-XXXX元等概略性标准。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的会费应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本部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重复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已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予以取消。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适当降低偏高会费,有条件的可减免会费。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核准章程中明确的业务范围,开展服务性收费。对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除依法不予征税的,须向税务机关领取和使用发票,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应当使用《云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取得公益性捐赠收入时应当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其他收入涉税的,须使用发票结算,向税务机关申领票据。

其他收入均不得使用财政票据,也不得将会费票据和捐赠票据混用。

第十九条 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签署收费诚信承诺书,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网站、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收费诚信承诺书,内容应包括服务事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提升行业自律水平。

第二十条 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应当在“信用云南”网站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

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作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

对行业协会商会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等行为,企业和个人可向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加大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健全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收费行为的执法监管责任落实。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权部门处置。

(一)未进行登记开展活动并收费的;

(二)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强制单位和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或其他费用的;

(三)违反收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会费专用收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和相关税务票据的;

(六)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

(七)违反第九条规定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的收费行为。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收费行为违反本办法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视情形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约谈、警示谈话、整改,由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依纪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撤换;

(二)依法记入社会组织信用档案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个人信用记录,并公开曝光。负责人不得发起新的社会组织,不得再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三)年检结论不得定为合格档次,已取得合格档次的,降档处理;

(四)不受理等级评估申请。已获得评估等级的,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

(五)相关情况将推送信用信息管理部门,由各有关部门依法对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不予表彰、奖励,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已获得表彰的,依法依规处置;

(六)依据失信行为,按规定及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责令清退。造成社会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监管,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在政府购买服务、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守信收益,增加失信成本。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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