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起草说明 征集意见公告 情况反馈

为加快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居民消费扩大和升级,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快培育发展新动力,有效增加供给总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提质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18〕5号)精神,省民政厅组织调研组到昆明、玉溪、曲靖、临沧、迪庆等地调研,总结经验,梳理重点难点问题,结合我省实际,草拟了《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20年1月20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云南省民政厅。

联系电话:0871-65739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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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居民消费扩大和升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快培育发展新动力,增强经济韧性,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部署,现就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18〕5号)精神,紧密结合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有效增加供给总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提质升级,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老旧小区整治后配套的服务用房,以及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等,经过一定的程序,简化许可内容,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增加服务供给,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为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目标提供物质保障。

三、主要措施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统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一)2020年3月底前,在州(市)、县(市、区)区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开展城乡现有闲置社会资源的调查、整理和信息收集工作,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摸清底数和相关环境信息,建立台账,建立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储备库,并向社会公示。有条件的地方,经主管部门、产权单位(个人)同意后,可由政府购置、置换、租赁、收回,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由政府直接运营或以招投标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二)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三)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四)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县(市、区)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五)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养老服务机构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土地使用的权利义务关系。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

(六)鼓励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规范方式转向养老服务业。可探索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非营利性机构。支持各地利用现有培训疗养服务设施场地,以多种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七)各地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服务设施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的指导服务,不得违规设置前置条件,尽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便利服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联审等机制,加快养老服务设施事项的办理。

(八)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区域外社会力量参与本地养老服务相关招投标活动。

(九)凡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均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全面推进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参与、各负其责的工作的专班,形成部门协作、密切配合,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2020年2月底前研究制定本地区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取得实效。

(二)加强规划衔接。各地要对照闲置社会资源清单,结合本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和床位增长及分布情况,坚持需求导向,立足补齐短板,按照先易后难原则,对闲置资源利用进行可行性分析,制定相关工作程序和政策要求,推动将闲置资源逐步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三)加大督查力度。各地要将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工作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建立督查管理长效机构和绩效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突出问题。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此项工作责任不落实、互相推诿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省民政厅、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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