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云南省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前期已向16个州(市)人民政府和5家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1年8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省民政厅。
联系电话:0871-6573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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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
附件:云南省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民政厅
2021年8月2日
附件
云南省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龄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高龄津贴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便民、高效和精准服务的要求,推行线上和线下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龄津贴指政府定期给予年满80周岁及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的保健补助,给予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的长寿补助。
第五条 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本省户籍老年人可以申请高龄津贴。
第六条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8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省级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物价等因素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省级根据各地高龄老年人数、财政状况等给予适当补助。
各州(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财政运行状况,适度提高发放标准。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内高龄津贴发放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提供高龄老人户口迁移、死亡等相关数据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开展高龄老人信息查询核实比对等工作。
第九条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二章 高龄津贴申请和审核
第十条 高龄津贴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事务依托安心养老综合服务平台(移动端入口为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APP”)或线下申请。
第十一条 高龄津贴以老年人户籍、年龄等信息作为发放依据,依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发放。
第十二条 高龄津贴申请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辖区老年人户籍基础信息,提前2个月通知村(社区)高龄津贴承办机构或承办工作人员对即将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进行提醒并帮助其申请高龄津贴。
(一)线上申请:鼓励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通过移动端入口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APP”进行线上申请。
(二)线下申请:为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际,符合条件的户籍高龄老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个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可由本人亲属、村(社区)工作人员或志愿者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的特困高龄老人由所在供养机构代为申请。
第十三条 符合高龄津贴资格申请和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更换个人银行账户、手机号码等信息的,应当在信息更换后7日内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报告更新,以免影响高龄津贴申领与发放等短信通知的接收。
第十四条 对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应当在每年1月和7月通过移动端入口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APP”进行线上资格认证。
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线进行资格认证的老年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社区)通过数据共享、电话了解、视频通话、上门走访、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确认。经确认健在的,村(社区)可采取手工认证的方式,在安心养老综合服务平台中完成老年人手动资格认证。不得强行或变相要求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等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到场进行资格认证。
第十五条 申请高龄津贴审核审定:
(一)审核
1.线上审核: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通过移动端入口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APP”线上进行申请的,村(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上的信息为主要依据,通过核对申请人户籍信息、资格认证信息无异议的,可直接在安心养老综合服务平台中提出“审核通过”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及时从系统上驳回申请人(申请代办人)信息,并说明理由。
2.线下审核: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通过线下申请方式进行申请的,村(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申请人健在的,村(社区)应当在安心养老综合服务平台中录入申请人基本信息,提出“审核通过”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并帮助高龄老人做好资格认证。
对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审核,需跨行政区域调查核实的,上一级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申请人常住地村(社区)要积极协助审核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有关审核证明材料。
(二)复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社区)“审核通过”意见5个工作日内,通过申请人户籍信息、资格认证信息核查,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无异议的,可直接在安心养老综合服务平台中提出“审核通过”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复核不通过的,应当在系统内提出“审核不通过”意见,并向村(社区)反馈理由。
(三)审定
县(市、区)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意见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定意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系统内提出“审核不通过”意见,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理由。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村(社区)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代办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高龄津贴发放
第十六条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发放标准按月发放,自审定通过当月起享受待遇。
第十七条 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平台数据比对,审核确定高龄津贴发放名单。
每月5日前,村(社区)将系统生成并经核校无误后的上月高龄津贴发放明细表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每月10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本辖区上月高龄老人新增、死亡、失踪、户口迁移、升级、暂停等异动情况汇总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每月15日前,县(市、区)民政部门经与民政火化数据、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口死亡数据及公安部门户籍人口数据进行比对后,确认本辖区内拟发放高龄津贴名单和金额,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于每月20日前将高龄津贴
发放至老年人个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并在发放清单明细中统一备注“云南省某某县(市、区)某年某月高龄津贴”。
第十八条 因个人逾期申请等原因导致未领取高龄津贴的,不予补发。
第四章 高龄津贴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籍迁出县级行政区域的,迁出地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户籍信息,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高龄老人户籍新迁入本县级行政区域的,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高龄津贴。
第二十条 未按照规定参加资格认证的,且核查中也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高龄津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待取得联系并通过资格认证当月起继续享受,停发期间的高龄津贴从停止发放的当月起予以补发,存在跨年的自完成资格认证当年的1月起补发。
第二十一条 高龄津贴于老年人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二十二条 高龄老人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30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村(社区)报告。
未按时报告的,老年人户籍所在村(社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村(社区)应当于核实当月停发高龄老人津贴,并责令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在3个月内将多领取的高龄老人津贴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第二十三条 因老年人个人情况变化导致高龄津贴变更或者停发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高龄津贴变更、停发的理由和依据,保障高龄老年人及其亲属的知情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要求,围绕“突出重点、注重绩效、量化计算”的原则,规范高龄津贴补助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编制,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本级财政保障能力,切实保障高龄津贴补助资金需求。
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适时开展高龄津贴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州(市)民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理顺高龄津贴民政归口管理体制,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高龄津贴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设立服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
规范高龄津贴发放流程,加强信息共享,科学合理简化资金审批、拨付手续,有效减少高龄津贴发放的中间环节,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加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政策和业务培训,及时协助所辖县(市、区)解决好高龄津贴发放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严密组织高龄津贴审核发放工作。对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切实加强登记造册、统计台账、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防止虛报、错发、漏发、冒领、重发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问题发生。
县(市、区)民政部门内部要加强养老、救助、规财、殡葬等业务数据共享,各业务科(股)每月要加强数据之间的比对,对问题数据要及时核实;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新增、停发人员信息要及时校对发放人员台账。要将高龄津贴发放情况作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抽查比例要按照每半年不低于发放人数5%进行,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增减信息搜集汇总,发放对象状态信息核实、变更及更新和审核等工作,防止因情况掌握不准、工作不细、审核不严等导致发放对象动态情况更新不及时、信息录入错误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 村(社区)负责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的初审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实施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积极协助有需要的高龄老人申请高龄津贴、参加资格认证、系统录入等相关事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高龄津贴审核发放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龄津贴,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经县级民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相关规定报送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追回已获取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局应当于每月30日前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高龄津贴发放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开始施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办〔200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