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收养行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民发〔2015〕16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省民政厅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云南省收养能力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8年8月8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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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收养能力评估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云南省民政厅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