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起草说明 征集意见公告 意见反馈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云南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630(星期二)前以电子稿方式反馈至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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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2026615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制度的时效性和可及性,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的再兜底”作用,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切实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对象范围和条件

(一)强化对城乡临时遇困人员的救助帮扶。突出临时救助“救急难”制度特点,对确认因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者个人,实施“小额快救”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托底救助。对因医疗、教育必需支出自付费用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公示后给予临时救助,公示时间一般为3“小额快救”外,对申请临时救助时尚未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家庭或个人,可先进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三)强化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对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者经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对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二、科学规范标准和方式

(一)合理制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救”,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维持救助对象在临时遇困期间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参考附件)实施“小额快救”的,最高档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1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小额快救”外,最高档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采取“一事一议”机制集体会商确定救助资金的,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当年救助总金额(含实物救助折价)最高不超过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

(二)规范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一次性发放。“小额快救”可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发放现金或者实物的,必须按照“留痕”“可追溯”的要求完善发放手续,由受领人书面签收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证明。对因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金原则上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的方式定期定量发放,具体金额和次数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救助实际需求确定,单次临时救助发放次数原则上不超过6次。

(三)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作为实施临时救助中“小额快救”的专用款项,用于“小额快救”资金保障。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辖区人口、救助需求等因素合理设定额度,一般预拨不少于上年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实际支出的50%作为备用金,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明确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告要求,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将备用金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全面规范办理程序

(一)推行急难发生地实施救助。临时救助实行依申请受理,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需实施“小额快救”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直接审核确认并实施救助;对超越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决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需要救助的家庭和人员,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民政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了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状况,发现需要救助的家庭和人员,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并依法协助申请。

(二)优化简化审核确认流程。各地要紧扣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功能,结合实际规范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决定程序。要精简申请人提供的办事材料,凡是可以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对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施“小额快救”的,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直接登记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信息,救助对象、急难情形、救助金额、经办信息等相关资料应按规定留存备查,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实施救助的相关信息于发放临时救助金之日起5日内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或者已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在纳入或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可不再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重点核实家庭必需支出情况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办理。

(三)健全临时救助“一事一议”机制。对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情形非常特殊,困难情形复杂或者救助标准限额内无法缓解基本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集体会商,研究确定相关救助事项。“一事一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报县级民政部门确定,一般由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财政、困难情形涉及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加。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可邀请相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评估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各州(市)民政部门要制定“一事一议”标准规范,进一步明确“一事一议”适用情形、启动程序、启动层级、参与部门、流程规范、档案留存等。县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梳理明确临时救助“一事一议”会商具体事项清单。

)加强临时救助转介服务。依托云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深化拓展高效办成社会救助“一件事”事项联办、信息共享。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对经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转介公益慈善组织接续帮扶。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助其申请或者转介至相关职能部门。对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转介救助管理机构给予照料服务、急病救治、身份查询、协助返回、寻亲安置等救助。积极培育、发展救助服务社会组织,鼓励各地在村(社区)成立相关社区社会组织,就近就便为有困难的群众提供救助帮扶。

 四、强化组织领导和要素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将临时救助制度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切实做好临时救助资金保障。要不断健全完善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和资金调度健全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防止挤占、挪用、截留资金或者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依法追究责任。推动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制度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予问责,激励担当作为。

(三)加强宣传培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志愿者等对临时救助政策的知晓度,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参与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加强临时救助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及时总结推广临时救助工作中精准、高效、便民的经验做法。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多层次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经办人员政策宣传执行、信息平台应用等能力,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附件

 

云南省临时救助金计算方式(参考

 

临时救助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应当紧扣“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的定位,突出应急、过渡、衔接、补充功能。临时救助标准必须着眼于帮助遇困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践中可以“困难程度”为核心依据,结合实际确定救助标准,参考公式:临时救助金=当地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救助人数×困难程度系数,计算结果以较高数值取整,超过最高限额标准的,执行最高限额标准。遇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以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困难程度系数可参考以下计算方式:

一、“小额快救”

“小额快救”需确认救助对象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急难情形,以及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事实,不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参考公式:“小额快救”困难程度系数=救助对象身份系数×预计困难持续时间系数。计算数值大于1.0的,按照1.0计算。

救助对象身份系数可分4档:

1档:特困供养对象,系数1.2

2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系数1.1

3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系数1.0

4档:其他遇困家庭和个人,系数0.9

预计困难持续时间系数,可分5档:

1档:预计困难持续时间17,系数0.2

2档:预计困难持续时间814,系数0.4

3档:预计困难持续时间1521,系数0.6

4档:预计困难持续时间2228,系数0.8

5档:预计困难持续时间29天以上,系数1.0

二、“小额快救”以外的临时救助

“小额快救”外,申请临时救助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根据“突然增加的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其家庭年收入比例确定支出定档系数。参考公式:临时救助困难程度系数=救助对象身份系数×支出定档系数×预计困难持续时间系数。

(一)支出定档系数,可分5档:

1档:突然增加的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其家庭年收入比例达到80%(含)—100%(含),支出定档系数0.2

2档:突然增加的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其家庭年收入比例达到1倍(不含)—2倍(含),支出定档系数0.4

3档:突然增加的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其家庭年收入比例达到2倍(不含)—3倍(含),支出定档系数0.6

4档:突然增加的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其家庭年收入比例达到3倍(不含)—4倍(含),支出定档系数0.8

5档:突然增加的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其家庭年收入比例达到4倍(不含)及以上,支出定档系数1.0

(二)救助对象身份系数,可分4档:

1档:特困供养对象,系数1.2

2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系数1.1

3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系数1.0

4档:其他遇困家庭和个人,系数0.9

(三)预计困难持续时间系数,可分6档:

1档:1个月(含)以内,系数1.0

2档:1个月(不含)—2个月(含),系数2.0

3档:2个月(不含)—3个月(含),系数3.0

4档:3个月(不含)—4个月(含),系数4.0

5档:4个月(不含)—5个月(含),系数5.0

6档:5个月(不含)以上,系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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