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出台背景
实行相关人员的指定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对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重大意义,能有效杜绝“关系保”、“人情保”等优亲厚友的问题,这既是社会救助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政策执行中的实际需求。
早在2012年民政部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中,就规定了低保申请人应如实申明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关系,对享受低保的近亲属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单独登记。2013年,省政府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其中要求各县(市、区)必须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以下简称备案制度)。同年,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建立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的通知》(云民社救〔2013〕34号),对备案制度涉及的人员及范围做了进一步要求,并要求所有县(市、区)必须建立备案制度、完善操作程序。备案制度的关键在于解决好哪些人应该备案、如何实施备案、如何进行备案管理等问题,从工作实践来看,这些问题需要从省级层面加以规范,以指导基层工作开展。省民政厅经过充分调研,结合本省实际,于2017年12月29日印发了《云南省民政工作人员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系统规范了全省低保备案制度。
随着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救助政策逐渐向低收入人口覆盖,民政部门承担了低收入人口认定职责,仅对低保对象实施近亲属备案管理已不能满足现实工作需要,根据《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民政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申请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应实行备案管理,因此省民政厅在2017年低保备案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修订起草《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备案范围。《办法》明确了需备案人员,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实行备案管理。其核心为哪些人是“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哪些人是“近亲属”,这两个概念的定义《办法》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近亲属”的定义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办法》明确两类特殊人群的管理,一是“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配偶的父母”也应纳入备案管理,二是其他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备案管理也应参照执行。
(二)备案程序。《办法》强调“双向备案”,一是申请对象是指定人员亲属的,需要主动申报,认定为低收入人口后,要进行单独备案。二是有亲属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指定人员,要主动进行备案。
(三)备案管理。《办法》中强调备案管理时的几个要点:一是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对指定人员亲属的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进行100%入户核查;二是对备案人员的档案实行单独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对备案档案实行单独管理,一户一档;三是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长效监督检查机制。
(四)监督机制。《办法》中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回避制度,在涉及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近亲属的入户调查、初审、审核确认以及动态核查、民主评议等环节,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本人应回避。
(五)责任追究。《办法》中明确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对申请人未主动申报的处理措施,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不主动申报或不落实回避制度的处理措施都予以明确。对优亲厚友、违规操作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还需追缴违规领取的社会救助资金,同时将问题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促进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杜绝低收入人口认定过程中的优亲厚友问题,省民政厅结合我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实际,起草了《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请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2024年9月12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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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传真):0871-65732332
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邮编650224。请在信封上注明“低收入人口认定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附件: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