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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1/202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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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7-05

云南省民政厅举办新闻发布会

7月3日上午,云南省民政厅举办新闻发布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和向群出席发布会并作发布。厅社会救助处副处长夭可婕答记者问。厅办公室主任陈涛主持发布会。中央驻滇媒体,省、市级主流媒体记者代表参会。

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和向群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有机会跟大家见面,介绍我省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情况及政策规定。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明确从7月起统筹提高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今天,我们就全省低保工作情况、低保标准制定相关政策和今年标准提高情况与大家进行交流。

一、工作情况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救助制度。近年来,省民政厅不断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一)政策制度不断健全。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落实《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规定,放宽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认定条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推进低保边缘家庭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施保,细化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参照“单人户”申请低保相关规定,推进低保提质增效。实现居住地申办低保全省全覆盖,推动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低保城乡统筹等改革事项落地生根,让困难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保障标准持续提高。按照《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省民政厅从2016年起划定省级最低指导标准,统筹推进全省提标工作,推动城市低保标准从2015年的400元提高到2024年的735元每人每月,年均增长7%;推动农村低保标准从2312元提高到6400元每人每年,年均增长12%。通过逐年提高低保标准,并与扶贫标准、防止返贫监测标准的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推进云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助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三)管理服务有效改进。持续优化低保办理程序、精简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提升办理便捷度。全省低保金统一按月通过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管理平台打卡发放,发放结果短信告知,让群众持“明白卡”、领“明白钱”。先后推广使用“政府救助平台”和“一部手机办低保”,实现低保救助“掌上办、指尖办”,累计受理低保申请24.24万户75.20万人,经核实后符合条件纳入低保16.26万户29.25万人。鼓励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低保等社会救助,加快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在21个县(市、区)推动形成“物质+服务”救助形式,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提供多元化救助服务。

(四)精准施保成效明显。民政与18个部门实现40项数据的共享,对新申请对象严格核对家庭经济状况,对在保对象定期批量复核排查,在精准认定和主动发现、监测预警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持续深入推进阳光低保工作,认真落实省、州、县、乡社会救助咨询服务热线值守工作,积极回应群众关切。通过系列工作开展,低保工作管理服务水平有力提高,困难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目前,全省共保障城市低保对象36.93万人、农村低保对象232.25万人。今年上半年,全省共发放低保资金56.26亿元。

二、政策规定

今年3月,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低保标准要体现“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理念,随着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提高而逐步提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6月初,省民政厅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方案》,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我省低保标准调整区间。

(一)标准确定方法。低保省级指导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量化比例综合考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城市低保省级指导标准占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量化比例范围在30%-40%之间;农村低保省级指导标准占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量化比例范围在40%-50%之间。

(二)标准调整程序。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结合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其他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财力状况,共同分析测算,需要调整的,在当年6月底前研究提出城乡低保省级指导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各州(市)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结合实际另行确定公布本地低保标准,于公布后次月起执行。

(三)加强标准衔接。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衔接,省级指导标准一般不超过云南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做到既能保障基本生活,又能激发就业动力。充分发挥低保标准的基础参照作用,加强低保标准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标准的统筹衔接,并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我就介绍这么多。借此机会,衷心感谢新闻界的朋友们长期以来对民政工作的关注支持。谢谢大家!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副处长  夭可婕

答记者问


云南日报记者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就是发放给低保群众的金额吗?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认定低保对象的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是审核确认一个家庭是否符合低保的条件之一,不等于直接发放的低保金。也就是说,今年城市低保标准是735元/人.月,不代表城市低保对象领取到的低保金就是735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是6400元/人.年,不代表农村低保对象领取到的低保金就是6400元/人.年。实际领取的低保金,可以按照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目前,我们全省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为484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为3915元/人.年。


云南电视台记者

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第一步:申请受理。困难群众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符合居住地申办低保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提出申请。申请人完成一定的经济核对授权手续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受理。

第二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意见建议,并按程序公示后(在申请人所在村或社区公示7天),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四步: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五步:发放低保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从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具体的政策规定,我们已在云南省民政厅网站上公开,搜索《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即可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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