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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5-15

云南省民政厅新闻发布会

云南省民政厅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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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5日下午,云南省民政厅召开新闻发布会, 介绍近年来民政聚焦脱贫攻坚,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兜底保障作用工作情况,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副主任 杨菁: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省民政厅新闻发布会。

今天,出席发布会的领导是张良玉副厅长和社会救助处杨卫东处长。发布会共有两项议程:一是请张良玉副厅长为大家介绍近年来民政聚焦脱贫攻坚,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兜底保障作用工作情况,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二是请张良玉副厅长和杨卫东处长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请张良玉副厅长进行发布。

云南省民政厅副厅长 张良玉:

各位记者朋友。

下午好!很高兴和大家见面并进行交流。衷心感谢各位记者朋友长期以来对云南民政工作,尤其是农村低保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农村低保制度是党和政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是惠民生、解民忧、暖民心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底线保障措施,不仅关系到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2016年以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聚焦“两不愁三保障”目标任务,把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和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采取提高救助标准、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强化规范管理和精准施保、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等系列措施,把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省级统筹提高全省农村低保标准,截至2018年底,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达3652元/人.月,比2015年底增长58%,全省所有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均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通过全面推行农村低保制度,保证农村居民平等拥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截至2019年4月底,全省有农村低保对象253.9万人,占农业人口的7.8%,基本实现应保尽保。2016年以来,全省共支出农村低保资金232.48亿元。

二是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落实兜底保障职责任务。坚持应保尽保,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程序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帮扶和就业促进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截至2019年4月底,全省共有148.6万名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其中,已脱贫86.8万、未脱贫61.8万。

三是持续强化精准施保。在连续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低保操作规程,推进精准施保、阳光低保。出台了《云南省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三类人员近亲属低保申请做到100%入户核查,符合条件的100%逐级登记备案、系统标注,在全国率先实行县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亲属享受低保上备1级管理,解决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问题,其他公职人员近亲属参照执行。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长期公示以及近亲属备案核查等程序,压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受理和审核的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主体责任。采取行政手段和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在传统入户核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基础上,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授权,通过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从源头上把好对象认定关。州、县两级均成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依托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严格实行逢进必核、把关增量,通过全库比对、复核存量,双管齐下提高对象精准度。省级实现和扶贫、公安、人社、公积金、残联部门的信息比对工作,建立数据实时比对、动态监测和排查清零机制。严格落实低保对象及时报告和乡镇(街道)定期复查复核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制度,动态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状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确保动态下的对象精准,把严实程序的要求贯穿到低保工作全过程,坚持“严进、严出”,做到步步有痕迹、环环能倒查。2018年6月起,全省全部统一使用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在线办理低保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业务,做到“线上”“线下”数据统一,账实相符,彻底根治数据不够精准、动态更新不及时的问题。推广运用“互联网+监督”,县级通过政务网公开低保对象姓名、居住村(居)委会、享受低保金数额等信息,并根据动态管理情况及时更新,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在原有电话举报、金色热线、信访处置基础上出台了《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阳光低保的若干规定》,建立省、州、县、乡4级低保举报投诉咨询、快速处置和反馈,定期督查和随机抽查长效机制。截至目前,省、州、县、乡四级投诉举报电话均已由省民政厅统一对外公布、逐级公开,省级收到投诉举报网络信件55件、电话300余个,全部按规定限时办结。

四是提高经办服务水平。省、州、县三级均建立了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所有乡镇(街道)和部分社区建立了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加强信息共享,取消困难学生在校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简化低保家庭学生申请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等证明材料清单,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2014至2018年,省级每年下达各地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共计12272万元。2018年,省级出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的服务管理办法,从2019年起,省级每年预安排3亿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县、乡、村三级民政助理员和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联同财政、银监等部门科学合理简化资金调度、拨付手续,截至2018年底,全省所有县(市、区)农村低保资金通过经办金融机构实现按月社会化打卡发放。

   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执纪问责。从2018年起,全省部署开展为期3年的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并将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同扶贫领域腐败及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强化村级事务监督,坚决堵塞涉黑涉恶人员和“村霸”非法把持农村低保申请、民主评议等村级事务的漏洞。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严厉惩治县乡两级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规)问题。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通过系列工作开展,全省农村低保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审核审批等程序更加严格、规范,经办服务更加便捷、高效,低保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关系保”“人情保”,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低保金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群众满意度和政府公信力大幅提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批示,近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意见》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对农村低保标准制定、对象认定、审核审批、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形成了具有较强指导性、实操性的政策文件,并体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更加聚焦脱贫攻坚。1、标准制定方面,《意见》提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研究制定本辖区内农村低保标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不降低标准、又不吊高胃口”的原则,确保脱贫攻坚期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同时也要从实际出发,避免增幅过高不可持续。2、政策衔接方面,《意见》结合省情,将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的范围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以及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加强政策倾斜支持,减轻家庭负担。同时,脱贫攻坚期内,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给予半年至1年的渐退期,渐退期间低保金仍按原核定金额发放。建档立卡范围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不参加扶贫项目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防止简单“一兜了之”。

     二是更加聚焦弱势群体。《意见》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瞄准机制,推动低保对象认定从收入型贫困向综合型评定转变,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和积极就业产生的、剔除国家和地方政策补助后的四类刚性自负支出扣减比例、上限进行细化,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

三是更加聚焦群众关切。1、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方面,《意见》明确农村低保家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核算方法和标准,鼓励切实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明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条件,提出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享受农村低保的5类情形。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由县级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以量化标准促进精准施保。2、经办服务方面,《意见》进一步规范优化审核审批程序,要求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长期公示以及近亲属备案核查等程序、办理时限,确保程序规范、效率高。同时,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和省政府安排部署,积极推进简证便民和智慧政务,能通过系统比对获得的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群众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019年底前全省要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或现有的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网络申请,让群众清楚提交材料、实时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快捷、明白的得到救助。3、监督管理方面,坚守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精准施保、阳光施保工作底线,从加强动态管理、日常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和快速处理反馈机制三个方面着力,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严厉惩治县乡两级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规)问题。4、责任追究方面,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农村低保领域工作人员、部门或村(居)委会、申请人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维护农村低保制度的严肃性。切实提高低保审核审批效率,坚决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问题。同时,严肃惩治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低保工作氛围。

四是更加聚焦能力建设。《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经费保障、政策宣传培训和责任考核六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意见》特别强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职责职能。每个乡镇至少安排1名编制内在职人员专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口数量多的较大乡镇,应相应增加专职工作人员。同时,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低保经办力量不足问题,确保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承担的100%入户核查、主持村级民主评议等工作全面落实。要全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理及时。上述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和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负责的最低生活保障业务,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指导,其人员的调动和调整,须报县级民政部门同意。省级通过民政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对各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给予支持。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副主任 杨菁:

 谢谢良玉副厅长!现在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报一下您所代表的媒体机构。

 云南日报记者:可不可以给我们介绍一下,对困难群众申请农村低保的申请资格,42号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长 杨卫东:《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即云政办[2019]42号文件规定,农村家庭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扣除规定的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以上规定的,可申请农村低保。

云南政协报记者:请问,42号文件对农村低保的责任追究是如何规定的?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 杨卫东:1.工作人员责任追究。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纪委监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问责追责。(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给予批准的;(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5)丢失、篡改接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服务记录等数据的;(6)不按照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7)在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2.部门或村(居)委会责任追究。违反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和政策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3.申请人责任追究。低保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保障金,并可以处非法获取的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将当事人个人信息计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用管理数据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广播电台记者:请问,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长 杨卫东:已经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其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当其家庭低保对象减少、不符合低保条件或实际生活水平已明显超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应主动申请退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复查复核: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长期基本无变化的,至少每年复核一次;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须每季度复核一次。核查情况要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起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决定停发低保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给予半年至1年的渐退期,渐退期间低保金仍按原核定金额发放。建档立卡范围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不参加扶贫项目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云岭先锋杂志社记者:请问现阶段,我省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工作中还有哪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2.针对现在存在的问题,我省将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长 杨卫东:主要存在不足有,(一)部分地区农村低保对象人数非正常大幅度减少。农村低保工作出现较大波动,不同程度存在漏保隐患。(二)农村低保补助标准仍然偏低。(三)社会救助资金配套压力大与结余情况并存。一方面,全省经济形势下行,州(市)和县级财政自给能力弱,社会救助配套资金压力加大。另一方面,部分州(市)和县(市、区)未有效消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滚存结转结余资金,出现资金沉淀。(四)兜底保障户识别机制不健全。下步工作打算,(一)全面复核排查,做到应保尽保。建议农村低保对象减幅较大、农村低保覆盖率较低的州(市)和县(市、区)全面开展排查,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把农村低保覆盖率恢复到科学合理区间,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决杜绝因漏保而引发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二)科学合理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各地应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研究制定本辖区内农村低保标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不降低标准、又不吊高胃口”的原则,确保脱贫攻坚期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三)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结余消化。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统筹整合使用,科学合理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积极推动临时救助制度城乡统筹。主动发现、主动救助,确保到2019年底,各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滚存结转结余资金大幅减少。(四)加强扶贫、民政兜底保障工作协同。建议各级扶贫部门聚焦“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标准,将建档立卡户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帮扶和就业促进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名册移交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名册逐一核实后,全部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副主任 杨菁:谢谢卫东处长!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别的问题,请在会后联系工作人员,我们将为你联系相关处室接受采访。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云南民政工作的关心关注关爱和报道支持,也感谢良玉副厅长和卫东处长出席今天的发布会。

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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