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云南省民政厅召开2018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上半年全省民政重点工作情况,介绍改革开放40年来全省救济、救助工作改革发展成效,并回答记者关心的问题。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 刘蜀滇: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参加省民政厅2018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今天的发布会共三项议程,一是省民政厅张良玉副厅长向大家介绍今年上半年民政重点工作进展,二是省民政厅救助处杨卫东处长介绍改革开放40年来,全省救济、救助工作改革发展成效,三是请张良玉副厅长和杨卫东处长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依次进行。首先请张良玉副厅长介绍有关情况。
云南省民政厅副厅长 张良玉:
各位记者朋友。
今年以来,云南省民政厅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打开新思路、探索新办法、力求新突破,有力推动民政重点工作落细落实。
下面,我从五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今年上半年民政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一、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集中精力做好兜底保障工作
努力提高精准施保水平。严格坚持按户施保和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三个要件,统一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逢进必核、把关增量,全库比对、复核存量,双管齐下提高对象精准度,对3.8万条低保异常数据信息进行了核查整治清零。按照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部署安排,从今年起在全省连续3年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坚决查处农村低保工作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进一步提升规范管理水平。截至6月底,全省共有城市低保对象54.54万人,农村低保对象279.94万人,全省城乡低保对象认定精准程度继续提高。
加强农村低保兜底脱贫。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的通知》,出台《关于深入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在对象、标准、政策、管理方面有效衔接。截至6月底,农村低保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合对象有141.45万人,其中已脱贫49.17万人,未脱贫92.27万人;农村特困人员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合对象有37543人,其中已脱贫11477人,未脱贫26066人。
医疗救助助力健康扶贫。取消了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将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提高到不低于10万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报销到90%,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年度支付的自付费用不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至5月,全省累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3.26亿元,资助137万人次,其中直接救助支出2.44亿元,救助40.91万人次,资助参保支出8200余万元,资助96.74万人参保。
二、积极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科学调整物资储备。争取中央补助资金4630万元,支持我省新建19个救灾物资储备库,包括1个州(市)级库、18个县级库;省级安排4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改扩建10个救灾物资储备库,包括2个州(市)级库、8个县级库。争取民政部安排我省代储物资,省级采购了价值2000万元的救灾物资,对地震重点监测区、多灾易灾县,按照每县不少于500顶帐篷、1000床棉被、1000件大衣、500套衣服、200件彩条布的标准进行重点代储。到6月底,全省共储备中央和省级救灾帐篷10万余顶、棉被30.4万床、棉大衣13.2万件、衣服5.8万套、折叠床12.2万张、床上用品7.4万套、毛毯4.9万床和毛巾被4.8万床等30多个品类的救灾物资。
扎实做好灾害应急和恢复重建工作。2018年上半年,全省先后发生了年初低温冷冻雪灾、永德“1·04”4.6级地震、景洪“2·09”4.9级地震等一系列自然灾害,特别是5月以来,我省多次出现较强降雨过程,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频发,给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但与2017年同期相比,灾情总体偏轻。截至6月30日,灾害共造成全省16个州(市)112个县(市、区)共230.09万人次受灾,因灾死亡及失踪15人,民房倒损3.05万间,农作物受灾148.98千公顷、绝收19.8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9.01亿元。灾害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迅速统计上报灾情,及时组织向灾区调拨了帐篷39顶、棉被9120床、大衣5220件等物资,省级安排下拨防灾减灾救灾资金1.2亿元。积极推进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截至6月30日,2017年因灾倒损需重建民房3491户,开工3347户、开工率95.9%,竣工3193户、竣工率91.5%;需修复加固民房20755户,开工20606户、开工率99.3%,竣工19383户、竣工率93.4%。
三、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老有所养服务水平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高位推进。省政府将新建或改扩建15个城市公办养老服务机构、60个农村敬老院、500个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新增10000张养老床位列为2018年十件惠民实事,省政府分管领导与各州(市)政府分管领导签订《云南省2018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省级下达补助资金5.15亿元,推动各建设项目落实。截至6月底,全省今年立项的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2个,完工12个,在建32个,完成开工准备工作411个。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政策迅速落地。今年上半年,我们出台了《关于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安排500万元福彩公益金,统一组织全省养老机构参加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投保标准为160元/床/年,养老机构雇主责任保险投保标准为160元/人/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方面,对民政部门兜底供养的特困人员和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给予全额补贴;对入住养老机构的其他老年人,按投保标准的80%给予补贴,剩余20%由养老机构承担。养老机构雇主责任保险方面,对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给予全额补贴;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按投保标准的80%给予补贴,剩余20%由养老机构承担。截至6月底,全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已有98%完成投保工作,其中公办养老机构投保551家,投保床位数19612张,员工投保3763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投保80家,投保床位数4550张,员工投保1469人。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推行,将风险控制机制和市场机制引入养老服务体系,在化解养老机构管理和运营风险、维护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
继续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PPP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到6月底,全省共有“公建民营”养老机构56家。省厅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社会力量新建和改扩建养老机构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四、将管理和服务资源下沉到基层,努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深入推进城乡社会治理创新。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全省城乡社区治理提供有力政策支撑。调整充实省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努力形成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合力。统筹推进农村社区试点工作,确定昆明市宜良县等10个县(市、区)作为省级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地区,每个试点县(市、区)配套55万元专项补助资金。全省各州(市)同步启动州(市)级和县(市、区)级农村社区建设试点。
持续抓好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党组织积极开展活动,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和团结群众、凝心聚力的战斗堡垒作用。截至6月30日,246个省级无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共组建党组织215个,覆盖228个社会组织,党组织覆盖率为92.7%,党的工作覆盖率为100%。积极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实施有效监管。通过换届指导、年检、抽查、评估等手段推动社会组织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组织开展1373个省级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继续实施上门服务工程,为300多个社会组织提供上门年检,截至6月底,共受理年检材料1127家,参检率82%。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纳入年度检查、审计抽查和评估指标体系,严格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督促10余个行业协会商会对会费设置层级进行调整,40余个行业协会商会为会员企业降低、减免(取消)收费,共减负400余万元。
更好发挥专业社工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广泛动员社工参与脱贫攻坚工作,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及“三区三州”覆盖县为重点,选派110名专业社工到14个州(市)的21个县(市、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安排600万元省级福彩公益金,重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启动沪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为我省培育发展20家以脱贫攻坚及留守人员服务为重点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养6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五、提升专项社会事务服务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持续推进殡葬改革。安排资金1.35亿,资助新建4个殡仪馆、改扩建44个、建设69个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目前,全省建有殡仪馆118个,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1631个。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对农村特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火化一次性补助1000元,全省73个县(市、区)实施了惠民殡葬奖补或减免,各地还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惠民殡葬政策奖补范围、提高奖补标准,如,玉溪除国家公职人员外,火化后入公墓安葬的补助4000元、特殊困难群众补助5000元;曲靖除国家公职人员外,火化后入公墓安葬的补助3000元以上、特殊困难群众补助4000元以上;保山除国家公职人员外,火化后入公墓安葬的补助2000元以上。积极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49个县(市、区)已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坚持把宣传引导工作作为有力抓手,大力倡导移风易俗、厚养薄葬的文明新风尚,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殡葬法律法规。清明节期间,全省共出动宣传车482辆次,发放宣传资料156万份,解答群众咨询7万多人次,悬挂张贴宣传标语2.4万条,开展“鲜花换纸钱”活动,免费发放鲜花40万余枝。省厅派出16个工作组,指导、督促各地对现存的大墓、豪华墓、活人墓进行全面清查整治。
有序推进区划地名工作。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中,全省共普查各类地名431980条,完成少数民族语地名文字译写、录音85554条,收集地名文化保护目录9378条。我们有序推进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工作,目前,6540条标准地名词典释文和935条标准地名志省级词条已上报国务院相关部门,《云南省少数民族语地名故事》正在编撰中。
加大儿童福利保障力度。安排1600万元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533个基层儿童之家建设,支持社会组织计划建设72个儿童之家。全面落实孤儿保障制度,对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严格按照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散居儿童月人均补助标准1069元,机构养育儿童月人均补助标准1769元。深入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活动,数据全部录入国家信息系统,按季度更新,动态化管理,对前期发现的无人监护留守儿童基本签订监护协议,明确监护人和监护对象,99%的农村留守儿童登记落户,99%的农村留守儿童返校就学。
相关情况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 刘蜀滇:
谢谢良玉副厅长!接下来请杨卫东处长介绍改革开放40年来,全省救济、救助工作改革发展成效。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 杨卫东: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和大家见面交流。按照发布会的安排,我向大家简要介绍改革开放40年来我省社会救助制度也可以说是救济、救助工作的改革发展情况。
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社会救助发展历程同我国社会救助救助制度发展历程一样,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救济(1949-1955年)。新中国成立后,救济农村和城镇贫困人口的生活成为人民政府的重要任务。1949年新中国刚刚成立,我国就遭受了遍及长江、淮河、汉水、海河流域16省区的特大洪水灾害,成灾人口达4500多万人。针对当时的严重灾情,提出了“不许饿死人”的口号和“节约救灾,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以工代赈”的救灾方针。这一时期的社会社会救济具有明显的突击性紧急救助特征,针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救助政策。
(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社会救济(1957-1977年)。1957年,随着“三大”改造任务的基本完成,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此时,战争创伤已经医治,国民经济全面恢复,公有制主导地位确立,人民物质生活有了明显改善,城乡困难人员大量减少,社会救济的对象、内容和方式都发生了新的变化,救助模式由紧急性救济转向经常性救济,城乡救济也开始呈现二元经济结构特征。这一时期最突出的制度创新就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其他农村困难户的救济,则主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国家保障为辅的救济方式。在城市,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实施,我国建立了一整套就业与社会保障一体化的单位保障制度。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救助制度(1978-至今)。
改革开放40年社会救助制度大概也分为3个发展阶段:
第一是恢复和落实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农村为重点的社会救济制度改革。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重点在农村,改革主要包括救灾、救济、五保和扶贫等四个方面。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实施较早的一项具有社会救助特征的农村社会福利制度。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商品经济迅速发展,联产承包或个体经营已成为当时农村经济的主要形式。为适应形势要求,1982年12月,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农村五保工作试行办法》。2006年1月,国务院456号令公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19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
1978年到1997年,农村主要是通过发放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来保障五保对象或冬春荒灾民的基本生活,所需资金在“村提留乡统筹”中支出;城镇则把“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生活有困难的居民”列为救济对象予以定期救济。这一时期的社会救济工作虽然发展迅速,奠定了保障范围的雏形,但是尚未突破原有的体制框架,经费投入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救助对象的认定、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尚不完善,属于我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恢复和落实阶段,也可以称为过渡阶段。
第二个阶段是建立和改革阶段(党的十八大以前)。
20世纪90年代转轨时期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1993年6月上海市印发《关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通知》,标志着我国社会救济制度拉开了序幕。1995年,昆明市四区和东川市(现东川区)率先探索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6年玉溪地区1市8县也初步建立了这项制度。1997年9月,国务院召开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电视电话会议,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1998年7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8〕128号)。1998年9月,省政府召开了云南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我省逐步展开。1999年9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条例》,标志着我国城市低保制度正式走上法制化轨道。我省的城市低保1998年开始试点的3.5万人、年发放低保金940万元、月人均补助水平36元,到2017年12月,全省城市低保对象70.8万人、月人均补助水平达348元,月平均保障标准达511元,年发放低保金33.5亿元。2017年与1998年相比,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了8.6倍,年支出低保金增长了355倍。
1996年12月,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1997年,我省直玉溪地区(今玉溪市)的江川县、曲靖地区(今曲靖市)麒麟区、红河州弥勒县(今弥勒市)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试点。1998年,我省有3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试点。为进一步推进农村低保,2007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将2007年在全省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纳入省政府为民办的10件实事之一,决定从2007年1月起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93元的228.4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救助标准为月人均30元。2007年12月底,全省农村低保对象236万人,年平均保障标准693元,月人均补助水平30元,年支出低保金8.2亿元。到2017年12月,全省农村低保对象达330.7万人,月人均补助水平达168元,年支出低保金77.3亿元,年平均保障标准3305元。2017年底与2007年底相比,全省农村低保对象增加了94.7万人,增长40%;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了138元,增长4.6倍;年平均保障提高2612元,增长3.7倍。
2003年11月,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安排,我省的城乡医疗试点工作先后于2003年和2005年开始。
从1998年,以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标志,云南省社会救助事业进入建立和改革阶段。2002年,省人民政府颁布《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对城市低保保障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进行了规定,标志着社会救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随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分别于2007年、2008年在全省全面建立,2006年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正式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改革取得成功,为社会救助体系化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阶段现代社会救助体系成型和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大以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和安排。我国社会救助事业经历了从传统社会救济到现代社会救助的重大转变,从碎片化的分散状态,转变为体系化、法制化的制度设计。2014年2月,国务院第649号令公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同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标志着由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构成的“8+1”社会救助体系初步成型。在此基础上,各项社会救助事业快速发展,保障标准不断提高,认定机制不断健全,资金管理不断完善,救助方式不断丰富,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了坚实有力的保障。
二、十八大以来云南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取得的成就
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重视和省民政厅党组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民生工作思路,不断改革创新,现代社会救助体系基本成型,社会救助事业取得突出成就。
一是政策体系不断完善。2014年起,云南省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项救助短板不断补齐,困难群众各项救助需求得到有效回应,在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二是救助对象日益精准。从2013年起,全省已连续4年开展低保专项整治行动,特别是2017年上半年连续下发两个紧急通知,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的复核复查,坚决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对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迅速纳进来,维护低保政策的严肃性。截至2018年6月底,全省共有城乡低保对象334.4万人,较2012年底减少196.8万人(2012年531.2万人)。
三是保障标准大幅提高。截至2018年6月底,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3348元/人.年,较2012年底提高了99.6%,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511元/人.月,较2012年底提高了77.4%;城市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分别达到634元/人.月、578元/人.月,较2012年分别提高了120.14%、100.69%,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分别达到603元/人.月、481元/人.月,较2012年分别提高了107.93%、220.67%。2017年,全省实施医疗救助575万人次,平均救助水平868元/人.次,救助水平较2012年提高了4.67倍;累计实施临时救助57.56万人次,平均救助水平784元/人.次,救助水平较2012年提高了96%。
四是管理方式推陈出新。在信息核对上,大力建设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通过不断调研开发,完成了8个子系统、26个子模块和97个业务功能软件的开发,2017年3月已在全省铺开使用。平台上线使用,目前实现了与公安、工商、住建、人社、扶贫等部门的数据连接共享,低保对象每进必核,大大提高了救助对象的精准度。在服务办理上,全省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全省1368个乡镇(街道)均建立起“一门受理”窗口,部分社区也建立了“一门受理”点,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在资金管理上,与省财政厅共同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资金整合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从2017年起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六类救助资金整合使用管理,按原渠道分配下达,由县级全权统一整合使用,进一步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便于各地统筹社会救助资源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2017年投入的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达110.3亿元,比2012年的89.5亿元增加20.8亿元,增长23%。
三、社会救助深度参与脱贫攻坚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的决定,把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助推脱贫攻坚,作为民政部门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首要政治任务,按照“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总要求,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实行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兜底保障,切实推进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加大其他形式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力度。
一是落实农村低保和特困人员兜底保障任务,紧扣年度脱贫计划,排查统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需纳入农村低保兜底保障的对象底数,结合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和扶贫信息系统比对数据,与扶贫部门协同,进一步精准认定兜底保障对象。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农村低保对象中有建档立卡扶贫对象141万人(已脱贫49万人、未脱贫92万人);同时,完成特困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经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比对,特困人员中有建档立卡对象3.76万人(已脱贫1.15万人、未脱贫2.61万人)。
二是积极做好医疗救助参与健康扶贫工作,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报销到90%,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年度支付的自付费用不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施县级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并依托基本医保系统,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四重保障”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窗口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
三是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期正常所需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等民生资金给予倾斜支持,同等条件下对深度贫困地区防灾减灾、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等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其中,对迪庆州、怒江州所需农村低保资金由中央和省级给予全额补助,州市和县级实行零配套。截至目前,中央和省级共预拨2018年迪庆州、怒江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6.35亿元、医疗救助资金8442.63万元。
回顾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省的社会救助事业取得了飞速发展,充分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边疆巩固、民族团结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遵循“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宗旨,本着“要让每一个身处困境者都能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的要求,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不断完善政策创制,强化救助措施,抓好工作落实,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圆满完成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助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做出民政部门应有的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 刘蜀滇:
谢谢卫东处长!现在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报一下您所代表的媒体机构。
云南日报记者:
刚才张副厅长介绍,从今年5月起,全省开展持续3年的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行动,请详细介绍一下行动的具体情况,以及目前的进展。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 杨卫东:
农村低保是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着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我省自2007年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以来,各地在规范完善制度方面做了很多的尝试和努力,也取得了较大成绩。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共有农村低保对象280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8.2%,1至2季度共支出农村低保资金32亿元。
根据民政部、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关于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我省自今年5月起开展为期3年的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民政厅于5月15日召开全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议,5月16日印发了《云南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的治理重点
(一)腐败问题。以财政供养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低保经办人员尤其是民政部门干部职工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为重点,严肃查处农村低保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问题。对符合低保条件需备案核查的特定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云民社救〔2017〕21号),严格实行备案核查。严厉惩治县乡两级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问题。
(二)作风问题。坚决纠正农村低保工作中“四个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精准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认真整改在农村低保工作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不敢担当,对群众申请推诿、刁难、不作为,乡镇(街道)审核主体责任和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主体责任不落实,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认真纠正低保动态管理不到位,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电话开而不通、开而不用,日常监督不深入、不持久、无实效等问题。
(三)履职尽责问题。正确理解把握和严格执行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各项规定,会同扶贫部门,指导乡镇(街道)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全面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坚持用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同步办理低保业务,及时更新录入系统数据,确保系统信息与实际发放数据相统一,做到账实相符,真实准确。坚持“逢进必核”,充分运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从源头上把好对象认定关,对系统核对发现的异常数据做到及时逐一核查,确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坚决清退;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进行系统信息维护。
(四)资金管理、使用问题。严格执行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纠正和查处低保资金发放环节滞留、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情况。科学合理简化资金发放手续,全面实现农村低保资金按月发放,纠正资金发放不及时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问题。健全农村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定期报告制度,跟踪掌握低保对象家庭情况。对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发现问题以及专项治理、督查等发现问题应按要求进行整改。严格落实农村低保监督检查长效机制,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找准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风险点、薄弱点和监管盲区,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确保农村低保政策落到实处。
此次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我们既要坚决查处农村低保中的腐败及作风问题,也要把农村低保规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17年党委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省纪委移交的2017年扶贫领域腐败及作风问题专项治理问题清单以及审计发现问题一并纳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统筹安排,一定要抓住主要矛盾,紧盯重点人群、紧抓重点环节、紧控关键程序,明确工作目标,聚焦重点任务。
从6月起,全省全面持续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行动。按照方案要求,省、州、县统一行动,持续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工作进展情况:
一是各州、市民政部门都采取不同方式安排部署了农村低保专项治理;
二是民政部门对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移交的一批低保问题线索进行了调查处理;
三是省民政厅对一些在履职尽责不作为、慢作为的州市和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进行了谈话提醒;
四是省民政厅和省纪委驻民政厅纪检组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低保工作方面存在的违纪问题的案例,进行收集整理、汇编成册,并下发至各级民政部门;
五是开展脱贫攻坚“转作风、大调研、抓精准、促落实”专项行动和全省民政系统以“下基层、作调研、抓落实”为主题的持续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专项活动,由厅领导和部分处室主要负责人带队组成16个工作组,深入基层蹲点调研,抓好六项重点工作和三项督查。
云南广播电视台新闻频率记者:
日前,有媒体报道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上线运行1年,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请详细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 杨卫东:
“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以下简称“核对平台”)自2017年3月1日在全省上线使用以来,先后与公安、人社、工商、省扶贫办、省残联、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实现了数据共享。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只接受政府部门的核对委托且需有核对对象的《个人授权书》和核对委托部门的《委托书》方可开展核对。目前,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已实现“逢进必核”,核对平台出具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已成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和审批的依据。除了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业务提供服务外,核对平台还可为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医疗救助对象、教育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就业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提供依据。
截至2018年6月30日,核对平台共受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实时核对委托190.73万人次、专项核对委托1.14亿人次,与外部单位共交换共享数据8259.91万条。其中:与公安部门交换1057.05万条,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换1128.98万条,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换424.29万条,与省扶贫办交换4268.74万条,与省残联交换251.87万条,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换1128.98万条。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数据精准率已提升至99.2%。
在脱贫攻坚战役中,核对平台与省扶贫办的业务系统建立了数据实时交换核对机制。既可自动对全省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核对,又可在核对平台出具的核对报告中,自动显示核对对象是否为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主要致贫原因、贫困属性及是否脱贫标志等内容。
为杜绝核对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核对平台中的人工操作只需两步,一是受理核对委托,二是出具核对报告,其余过程全由系统自动完成。此外,核对平台建立了对全业务流程进行实时监控并记录每一步操作的留痕记录机制,为日后监管、取证提供了依据。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涉及居民个人经济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部门间的数据对接,打破部门间“数据壁垒”,扩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类型,不断提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精准率,扩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服务范围,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切实发挥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战役中“兜底保障”的重要作用。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 刘蜀滇: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别的问题,请在会后联系工作人员,我们将为你联系相关处室接受采访。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云南民政工作的关心关注关爱和报道支持,也感谢良玉副厅长和卫东处长出席今天的发布会。
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