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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8/202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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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社会事务处
发布日期
2024-01-12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 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0年,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经厅政策法规处建议,我厅联合省财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了《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民规〔2020〕2号),有效期为三年,现已到期。为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长期惠及残疾人,现重新印发《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23〕8号),进一步完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内容,同时不设有效期,予以长期实施。

二、起草过程

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经组织评估,认为文件实施三年来,在补齐民生短板,填补残疾人专项福利制度空白方面社会效益明显。特别是2022年10月,经报请省政府同意,从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标准从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标准从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元。基本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效保障了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

三、总体考虑和框架内容

按照发文要求,文件篇幅控制在10页以内,全文基本沿用了原云民规〔2020〕2号文件内容,共五个部分,包括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协同联动,提升服务水平;强化政策宣传,做好舆论引导。

删除原文件中“发现残疾证到期未满一年且尚未注销,经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出具相关证明仍然认定为残疾人的,要续发残疾人两项补贴,已作停发处理的,要从停发之日起补发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表述,原因是该表述不符合2021年出台的《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中“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的规定。

文件从试行修订为长期施行,在文件末尾删除有效期,同时废止云民规〔2020〕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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