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民政局:
现将《云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民政厅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公墓经营活动,加强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依据《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审批建立的全省经营性公墓单位。
第三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审批机关对经营性公墓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 各州市民政部门负责对所属经营性公墓单位进行年检。省民政厅对州市民政部门年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每年第二季度对上年度经营性公墓建设、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年检,当年建立的经营性公墓,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六条 年检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情况。
(二)服务殡葬改革工作情况。
(三)经营和服务情况。
(四)设施建设情况。
(五)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情况。
由省民政厅制定《经营性公墓年度检验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细化、量化年检内容,统一评分标准,根据政策变化和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第七条 年检程序:
(一)成立由民政部门、殡葬协会、公墓单位代表组成的3至5人年检小组,负责年检的准备、实施、汇总等工作。
(二)州市民政部门下达年检通知。
(三)经营性公墓单位提交相关资料。
(四)对年检资料进行集中评审。
(五)对经营性公墓建设、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实地检验。
(六)汇总年检情况,年检结果提交州市民政部门党组会议(办公会议)审议。
(七)核发《公墓年检合格证》,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第八条 经营性公墓单位参加年检应通过云南省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提交下列资料:
(一)执行法规政策有关资料。
(二)经营服务有关资料。
(三)价格管理有关资料。
(四)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有关资料。
以上详细资料按云南省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提示的内容提交。
第九条 年检组织实施:
(一)资料评审
1.依照《评分细则》,通过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对各单位提交的资料逐项进行评审并打分。
2.作出资料评审结论,向公墓单位反馈意见和建议。
(二)实地检查
1.由民政部门、殡葬协会人员负责检查评分,公墓单位代表对年检情况进行监督。
2.依照《评分细则》,逐项检查,现场打分。同时,现场核实资料评审发现的问题。
3.边检查边指导,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反馈检查情况。
第十条 年检结果应用
(一)综合评分在70分(含)以上且未出现《评分细则》所列一票否决项的为年检合格单位,予以核发《公墓年检合格证》。年检连续3年合格的,予以换发《公墓经营许可证》。
(二)综合评分在70分(不含)以下或出现《评分细则》所列一票否决项的为年检不合格单位。因年检评分在70分(不含)以下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复检合格后予以核发《公墓年检合格证》,复检仍不合格的为年检不合格单位。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在云南民政网、“信用云南”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并将不合格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通过年检,发现有违反《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省民政厅在抽检中发现未实施年检或年检未合格而核发《公墓年检合格证》的,责令收回《公墓年检合格证》,判定该单位当年年检为不合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