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云民规〔2026〕2号

各州(市)民政局:

《云南省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民政厅

2026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对我省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行为,更好地为慈善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结合云南慈善组织发展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云南省内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省外的慈善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境外政府组织在本省开展业务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依法需要审批、备案事项之外,对慈善组织自身、理事、监事、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变化、事件及活动等,主要包括:

(一)调整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除外)和理事、监事;

(二)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受相关部门委托承办、受邀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创建示范活动;

(三)开展的项目金额占当年捐赠总收入1/5且超50万元,或持续时间超3年的;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含重大慈善项目、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等);

(五)与境外组织或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出国(境)开展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邀请境外组织或人员(按外事部门备案规定)来访、参加活动;

(六)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即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

(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处罚;

(四)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

(五)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名单;

(六)发生网络负面舆情;

(七)被国家、省选为典型或者表彰;

(八)被公安机关、纪委监委等部门立案调查;

(九)其他应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慈善组织开展本指引所列重大事项的,应至少提前 15个工作日报告: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时向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报告需填报《云南省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详见附件)。

第七条  慈善组织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一)对应第四条第(一)项:提交会议通知、议程、参加人员名册、会议纪要(理事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对应第四条第(二)项:提交活动方案或者议程、参加人员名册、资金使用计划;

(三)对应第四条第(三)项:提交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活动方案、资金使用计划、阶段性实施情况;

(四)对应第四条第(四)项:提交年度慈善项目计划、活动实施计划、募捐方案、投资方案、内部决策文件等;

(五)对应第四条第(五)项:提交境外合作、捐赠协议书、拟参加人员名册、相关会议纪要(决议接受境外合作、捐赠)、公安等部门的备案文件;

(六)对应第四条第(六)项和第(七)项:提交与应报告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八条  慈善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不实宣传、夸大宣传;

(三)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六)未经授权,不得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二)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合法、审慎处理重大事项,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审批、备案的按规定办理;

(三)报告重大事项时主动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未按规定期限报告的,应主动联系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调整时间后重新上报。

第十条  慈善组织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根据职能职责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谈慈善组织负责人;

(二)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三)不向该慈善组织购买服务、不予评奖评优;

(四)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构应对慈善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慈善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组织问题整改。对管理中发现慈善组织存在重大事项风险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云南省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

 

 

 

 


附件

云南省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

                                                                         日期:       月   日

组织名称

(盖章)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重要会议  £重大活动 £重要项目 £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

£涉外活动  £其他

履行内部

程序情况


举办时间


举办地点


经费预算


参加人数


负责人


联系方式


 

 

主要内容和预期目标(限300字)


附件内容

1.会议纪要。2.活动方案或议程。3.实施计划。4.参加人员名册。5.合同或协议。6.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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