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提高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云南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云南省民政厅在深入社会组织走访调研、召开相关座谈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出台了《云南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必要载体和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长期以来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脱贫攻坚、疫情防控、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组织承接服务的多元化发展,相应对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适用法律法规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非营利法人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分配等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剩余财产不得用于分配,属于社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捐赠资金的使用等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定更加符合慈善组织发展要求;二是适用财税改革的需要。随着国家税务体制的改革,对社会组织纳税、免税等税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规定从社会组织处理涉税业务等更加具有操作性;三是适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监督管理的需要。在社会组织年检、抽查审计、离任审计等过程中,对社会组织存在的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内控机制不健全、违规领取报酬等问题缺乏规范性文件指导,《办法》的出台更加明确了监管职责;四是适用非营利监管的需要。基层登记管理机关非营利性监督、执法等职责要求加强,且存在较大的监管制度漏洞。综合这些因素,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推动我省社会组织非营利监管。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39条,结合近年来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实践和法律法规新要求,对云南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要素、会计账务处理、票据使用、纳税申报、监督管理等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在内容中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利于社会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力争《办法》的内容符合我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发展实际,满足工作需求:
一是规范了社会组织资产管理属性。资产是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活动中核心要素,不仅是资产负债表的构成要素,更好更完整的体现资金运动的静态表现必不可少,同时也更好的体现收入、费用资金运动的动态表现,为社会组织剩余财产的保值增值、公益性社会资产发挥效益提供完整的会计要素。同时规范了社会组织日常处置资产的流程、审批权限等。
二是规范了收入管理中的其他事项。明确收入中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的会计处理要求,为社会组织净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发挥资产效能提供了依据。对收入的开支明确了路径,不得用于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更不能用于分配,为确保社会组织非营利性提供了重要的财务管理规范。规范慈善组织募捐财产性收入,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提供财务管理规范。
三是规范了支出管理中的薪酬规定。除了法律法规、会计制度规范以外,为更好地保障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五险一金等进行了符合社会组织发展情况的规范,并在社会组织年检、抽查审计等工作环节进行督导落实,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壮大提供人才保障具有现实意义。同时对负责人、现职(离、退休)领导干部的薪酬、奖金、津贴等也做了相应的规范,确保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更加具有现实操作性。四是规范了票据管理中的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的管理。随着税务机关改革变化,重点对社会组织税务申报、纳税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对税务票据的保管、丢失情形等进行了修订完善,更加符合实际和操作性。
四是规范了监督管理中的有关条款。财务管理监督是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财务人员履行监督职责、关联方交易、会计档案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违法规定的行为追究个人责任。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办法》由云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