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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3/2017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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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8-11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强化民政统计工作 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强化民政统计工作 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


云民规财〔2017〕25号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强化民政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厅机关、省老龄办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民政统计数据质量事关民生保障事业发展成果的真实展现,是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参考,是人民群众获得感最真实和直观的表达。长期以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保障了统计数据科学性、可行性,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个别地方存在对统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统计队伍不稳定、依法统计责任心不强、统计执法力度薄弱等问题,影响了统计数据质量,干扰误导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中办发〔2016〕76号)精神,推动民政系统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提高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全面强化民政统计工作,健全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不断完善统计方式方法,依法规范统计行为,建立制度规范统一、流程分工合理、行为严谨细致、数据质量可控、措施保障有力的民政统计工作体系,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二、规范统计行为

        (一)明确责任分工。根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审核,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民政统计职责。

1、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民政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

2、各级民政统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统计组织工作负总责。

3、各级民政统计调查对象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原始数据的采集、审核、填报以及统计资料来源的合法性和全面性、上报信息的准确性、报送程序的规范性负责。

各级民政统计部门要严格执行数据汇总、逻辑校验、报表报送以及统计资料归档等工作流程,及时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业务数据,并对其填报、签署的统计资料负责。

(二)规范统计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确保负责整理的统计资料与民政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民政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或授意他人修改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人员依法采集、整理的民政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三)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要改善统计工作条件,创新统计管理方式方法,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建设民政统计对接系统,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审核、分析、传输、存储自动化。大力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统计分析水平。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系统运维能力建设,保障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

(四)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民政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明确各环节、各岗位工作责任,实现统计全流程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和完善层层负责、层层把关的统计数据分级审核制度,确保方法科学、审核全面、数据精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统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条件。要严格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和民政统计报表制度,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规范有序高效组织实施民政统计工作。

(二)强化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明确统计机构和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并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要完善统计培训制度,提高统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要关心统计人员成长,研究建立统计人员激励机制,不断提高统计人员依法行政、把握政策、改革创新、组织协调和运用信息化手段的能力。

(三)完善评价监督和问责机制。省民政厅对各州、市民政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定期进行实地督察和总结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各州、市要加强对民政统计工作的考核监督,探索建立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综合运用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全面普查等方式开展统计执法调查,对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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