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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0104/202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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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发布日期
2022-09-14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性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开展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抽查审计动员部署会

(一)时间:2022年9月16日(星期五)。

(二)地点:省民政厅1号楼2楼多功能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各有关全省性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因疫情原因,参会人员分为两批进行培训。16日9:00—11:00请《2022年抽查审计全省性社会组织名单》(附件1)中1—30号的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参加培训,16日15:00—17:00请《2022年抽查审计全省性社会组织名单》(附件1)中31—60号的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参加培训。

(四)会议内容:安排部署本年度社会组织抽查审计相关工作,对本次抽查审计进行业务培训。

二、抽查对象和时间

省民政厅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平台采取随机方式,在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中抽取60家社会组织开展抽查(名单详见附件1),抽查时间为2022年9月至12月。

三、抽查审计实施机构及检查方式

通过政府公开采购方式,由第三方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华通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所共同承接开展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抽查审计工作采取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查阅相关档案、财务凭证,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审计、核查等。

四、抽查审计内容

查看社会组织2021年度登记备案、党建工作、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财务状况、信息公开、收费情况以及其他业务活动情况。核实是否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需要,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五、抽查审计有关要求

各有关全省性社会组织要积极配合抽查审计实施机构开展抽查审计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确保抽查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全省性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拒绝抽查审计工作,不按规定配合抽查审计工作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抽查审计工作不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六、抽查审计结果处理

抽查工作结束后,省民政厅将依法在云南民政网公开抽查审计结果。若发现社会组织有违法违规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参会人员请于9月15日12:00前扫描参会人员信息二维码(附件3)报名参会,同时提交由本人手写签名的《2022年抽查审计业务培训疫情防控个人信息承诺书》(附件2)。9月16日,参会人员需持昆明本地48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核验,近期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原则上不参会。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联系人及电话:胡培方,0871-65731321。

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及电话:王菲,13648898197。

北京华通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所联系人及电话:陈巧玲,13888475428、18760823264。

附件:1.2022年抽查审计全省性社会组织名单

2.2022年抽查审计培训疫情防控个人信息承诺书

3.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群二维码

2022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2年抽查审计全省性社会组织名单

序号

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名称

1

51530000518359173P

云南省竹藤产业协会

2

51530000683653077M

云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协会

3

515300007535705341

云南省印刷行业协会

4

51530000693075178Y

云南省娱乐业协会

5

51530000MJY344816P

云南省中药饮片行业协会

6

51530000518355340R

云南省建设安全协会

7

515300000522382138

云南供应链协会

8

51530000054695004E

云南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协会

9

51530000518358816B

云南省航海学会

10

51530000518355877Y

云南省地球物理学会

11

51530000518362161M

云南省食用菌协会

12

5153000051836217XD

云南省粮食行业协会

13

51530000518360326X

云南中华周易研究会

14

5153000076707796XQ

云南省学生体育协会

15

51530000772695236A

云南省湖南商会

16

51530000784611589D

云南省古筝协会

17

51530000555133149W

云南省篮球协会

18

51530000795184017T

云南省书法家协会

19

51530000795198152R

云南省奶业协会

20

51530000799880749R

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21

515300005920325743

云南省南昌商会

22

51530000799886550Y

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会

23

51530000MJ00313247

云南省导游协会

24

51530000662631485Y

云南省游泳协会

25

51530000MJT30513XQ

云南省人防工程协会

26

51530000MJT308939X

云南省公共营养师协会

27

5153000067087249XB

云南省乒乓球运动协会

28

51530000MJT320399P

云南省土地评估与登记代理协会

29

51530000MJT330642M

云南省校园安全协会

30

51530000MJY030147R

云南省民用无人机协会

31

51530000080445041T

云南省太空生物科技发展促进会

32

51530000518358090K

云南省民族伦理学研究会

33

51530000697994868X

云南省参与式发展学会

34

51530000518359659L

云南省楹联学会

35

5153000034658957XE

云南省文化艺术交流协会

36

51530000MJY146334G

云南省社会工作联合会

37

5153000067658857XF

云南省敬老爱民促进会

38

51530000662627128L

云南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会

39

515300000642514823

云南省物流学会

40

5153000069085546XJ

云南南京大学校友会

41

525300007638852306

云南省家馨社区儿童救助服务中心

42

525300005896376012

云南博爱血友病关爱中心

43

5253000034373150X6

云南阳光社区发展中心

44

5253000009131459X7

云南国元易经文化研究院

45

5253000076709206XX

云南六甲生态园住家式老年公寓

46

52530000599316000G

云南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

47

525300000961836052

云南卓东财会实务研究院

48

52530000086377262G

云南美术研究院

49

52530000781684221K

云南连心社区照顾服务中心

50

525300007638852493

云南省携手困难群体创业服务中心

51

52530000MJT3101072

云南老魔坊魔芋种植研究所

52

52530000560051797C

云南思普就业专修学院

53

52530000MJT31372X0

云南光华融合产业发展研究院

54

52530000091311786L

云南坚果研究所

55

52530000665514153P

云南方圆职业培训学校

56

525300006930911276

云南金米兰咖啡职业培训学校

57

5253000008040344XP

云南骨科医院

58

52530000MJT302369G

云南石雅宝石及矿物晶体博物馆

59

525300007726683938

云南省公路职业技能培训站

60

5253000056317336XR

云南博奥职业培训学校

附件2

2022年抽查审计业务培训疫情防控个人信息承诺书

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本着为自身及他人生命健康负责任的原则,向会议承办方提供以下信息:

参会人员信息

姓  名


性别

男□  女□

年龄


联系电话


单位


职务


参会前前10天以来每日体温监测是否正常

是□  否□

参会前是否按照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完成相关核酸检测

是□  否□

昆明居住地(参会前10天内,若有多个居住地请分多行填报)

云南省昆明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小区)   号

参会前10天以来,本人及同住人员是否有下列情况:
1.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
2.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3.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或次密接接触。
4.收到时空交集短信、赋黄码等情况。
5.去过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地区。      
6.与来自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
7.有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
本人及同住人员均没有以上情况□。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个人防控义务告知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性疾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患有突发传染性疾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性疾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七规定,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惩治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昆公发(2022)29号)通告的,一律依法查处。

本人已知晓个人防控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因提供不实信息造成疫情传播、流行,本人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签字后发至ynsmztsgj@163)
                           

 

本人(手写签名):
                                                   
                                                                                                      2022年9月   日

附件3

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群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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