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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0308/20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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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民发〔2020〕41号
文章来源
社会事务处
发布日期
2022-09-08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现行有效)

云民发〔2020〕41号

各州(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各地,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地要在2020年12月底前组织所辖区域内的婚姻登记员开展学习培训工作,使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通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步骤办理婚姻登记业务。婚姻登记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内容及时更新各项规章制度公示牌、公示栏。要将更新后的婚姻登记业务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及时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婚姻登记场所公开,印制新的告知单(模板详见附件3结婚登记告知单、离婚登记告知单),让群众知悉婚姻登记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同时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最大限度做到便民利民。要履行好婚姻登记机关告知义务,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后的事项告知当事人。

二、明确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一)公示离婚登记办理程序。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要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宣传牌,在醒目位置公示离婚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二)离婚申请环节相关问题。当事人双方持《通知》规定的有效证件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书》,在受理人面前完成申请人签名并按指纹,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要把握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从申请到最终办理,只能在同一个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不得以跨区域办理、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其他任何原因为由,在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到另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二是申请时当事人户口在甲地,而审查登记时户口迁到乙地,甲地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以无管辖权为由,拒绝办理,并视情况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但如果已实施跨区域办理,且户口变动在通办的范围内,则应办理;三是当事人如果在审查登记期内,因证件材料缺失或其他原因导致一次没有办理成功的,则可在审查登记期内再次来办理。超过审查登记期限的,则不予办理,当事人需重新启动申请程序。

(三)关于两个30天计算的问题。一是冷静期30天。冷静期从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冷静期届满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冷静期最后一天。冷静期最后一天,可受理当事人的撤回申请,但不可以办理离婚登记。二是审查登记期30天。审查登记期自冷静期届满次日开始计算30天,期间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天。在审查登记期30天内的任一工作日内,当事人双方均可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三是在审查登记期30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关于离婚协议书的要求。一是当事人双方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书》时可不提供离婚协议书;二是冷静期届满办理离婚登记时需提交A4纸张打印或工整书写的,载明双方自愿离婚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三是协议书不能有任何涂改或修改,且需要在登记员的监督下签名并注明日期;内地居民同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只提交中文文本;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离婚协议书由当事人书写的,书写的原件存档;婚姻登记机关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上加盖“×××登记处存档件××××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者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五)条形章刻制规格及使用。一是加盖在当事人持有的离婚协议书上的红色条形章刻制规格:印章为长方形,内容刊三排,第一排刊“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第二排刊单位全称“××××婚姻登记处”,第三排刊“××××年××月××日”,印章尺寸为6.5cm×2.5cm,字体采用仿宋体(详见附件2 格式1)。条形章统一加盖在当事人离婚协议书右下方空白处,填写的数字为阿拉伯数字。多页离婚协议书除在首页加盖条形章外,同时在骑缝处也需加盖,骑缝处加盖的条形章可不填写日期。二是加盖在存档离婚协议书上的红色条形章刻制规格:印章为长方形,内容刊三排,第一排刊单位全称“××××婚姻登记处”,第二排刊“存档件”,第三排刊“××××年××月××日”,印章尺寸为6.5cm×2.5cm,字体采用仿宋体(详见附件2 格式2)。

(六)申请档案材料保存相关问题。一是冷静期30天内当事人主动撤回离婚登记的,存档材料主要包括: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的复印件;3.《离婚登记申请书》;4.《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5.《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6.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说明;7.其他材料。二是审查登记期30天届满后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材料主要包括: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的复印件;3.《离婚登记申请书》。三是所有档案暂定长期保存。

(七)关于登记(发证)环节的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执行。

三、加强请示报告

离婚程序调整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同时也对婚姻登记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要对政策实施可能遇到的各类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制定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逐级上报。

附件:1.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更正件)

      2.印章格式和使用要求

      3.相关表单格式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印章格式和使用要求.doc

附件3:相关表单格式.docx

附件1: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pdf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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