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4〕7号)转发各地,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及时组织负责涉外婚姻登记的管理人员和婚姻登记员开展业务学习及培训,熟练掌握取消缔约国公文书认证后涉外婚姻登记的有关核验内容和核查流程,切实做好登记服务工作。
二、建立预约预审工作机制,鼓励当事人提前提交预审材料。有条件的州市可通过设立工作邮箱并对外公布等方式,方便婚姻登记当事人提前将持有证件证明材料发送至工作邮箱内,实现提前预审,并及时提醒当事人提前补正材料。
三、充分理解政策导向,办理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要加强分析研判,尽力解决问题,确实需要协调外事部门解决的,应及时按规范程序报送有关情况,并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
四、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资料,做好工作记录,遇到重大情况,及时请示汇报。
附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