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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0505/20240018
字号
云民办发〔2020〕146号
文章来源
社会救助处
发布日期
2024-03-11

“一卡通”政策文件之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 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宣威市、腾冲市、镇雄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现就建立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资金保障机制

(一)资金来源

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安排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用于保障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各乡镇(街道)当年临时救助备用金实际支出情况,适时予以补充。同时,鼓励乡镇(街道)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等渠道积极筹措补充备用金。

(二)核定标准

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街道)辖区户籍人口,核定备用金额度。户籍人口在1万及以下的,按不高于4万元的标准核定;户籍人口在1万至5万以下的,按不高于2元/人的标准核定;户籍人口在5万至10万以下的,按不高于1.5元/人的标准核定;户籍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按不高于1元/人的标准核定,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在年底清算各乡镇(街道)备用金使用情况,并适时补齐备用金差额,避免形成资金沉淀。

(三)发放要求

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应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由乡镇(街道)民政机构根据审批决定,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至临时救助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元(含)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必要时可采取现金或实物方式发放,并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救助对象应在资金凭证上签字确认,建立工作台账存档备查。

(四)监管职责

备用金由各级乡镇(街道)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街道)管理使用资金,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实施临时救助。

二、严格审批备案流程

(一)审批流程

乡镇(街道)接到困难对象求助申请或主动发现急难情况后,民政机构工作人员应本着“先行救助”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救助建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先行救助,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必要审批手续;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办理。救助金额在乡镇审批权限内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救助;超过乡镇审批权限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理由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备案审查流程

临时救助情况应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临时救助平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要将临时救助审批情况、备用金使用情况,报送至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按不低于30%的比例,按月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审批决定进行审查,核对乡镇(街道)备用金支出、结余情况。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完善管理机制

各地要坚持以“托底线、救急难”为目标,进一步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和“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制定或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办法,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备用金的资金绩效。鼓励、支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发挥社会力量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社会募捐等方面作用。

(二)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公布本辖区临时救助情况,做到救助对象、申请事由、救助金额三公开。乡镇(街道)加大急难情况收集排查力度,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确保救助时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备用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借救助之名用于非临时性救助事项,不得用于走访慰问,严禁用于发放各类人员津贴补贴、居民福利补贴、购买商业保险等无关支出。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坚决防止出现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套取临时救助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确保备用金规范和安全使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及资金落实到位。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回应群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管理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未按规定时限开展救助或因救助不及时造成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的,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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