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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1605/202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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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社会救助处
发布日期
2024-03-11

“一卡通”政策文件之一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现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重要意义

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制度化的照料护理服务,是解决特困人员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的重要举措,是弥补社会救助体系短板的迫切需求,是积极探索社会救助发展新路径的必然要求,是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的具体体现。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完善“物质类救助+服务类救助”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方式为方向,以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需求为目标,以落实委托照料服务为重点,着力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和监管机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基础上,为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提供委托照料服务,积极推动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各地要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原则,调整制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并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鼓励州(市)在区域内实行统一标准。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按程序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特困人员划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并按档次发放照料护理费。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严格实行按月发放,对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支付到其个人账户,照料护理费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支付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或承担照料服务职责的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账户。

三、全面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确定照料服务人时,要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就近选择低保、低收入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照料服务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也可以承担照料服务职责。州(市)或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范本)》(附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制定统一的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文本,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协议期满后可视情况重签或续签。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

各地要在2020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签订工作,并将协议扫描上传至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协议签订情况进行抽查,对于未按规定签订协议、签订无效协议的情况要督促立行立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协议存档工作,协议期满前要及时按程序组织重签或续签。

四、落实委托照料服务内容

县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全面落实照料服务。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特困人员,要重点协助其维护居所卫生、保持个人清洁、确保规律饮食;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要针对其具体情况,上门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用药、穿(脱)衣、洗漱、洗澡、如厕等服务。特困人员需要就诊或住院的,照料服务人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协助将其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提供必要的看护服务。

五、强化照料服务资源链接

各地要加强委托照料服务与居家社区养老、扶残助残等服务的衔接,整合相关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全面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服务保障。要优先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积极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等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助餐、助洁等居家服务。要配合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随访、记录病情、进行治疗康复等。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医疗、住房、教育等救助政策,着力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三保障”问题。

六、加强委托照料服务监督管理

各地要强化对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管,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访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逐人探访不少于1次,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要组织开展一次抽访,及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对探访发现的问题和特困人员的服务诉求,要及时与照料服务人进行沟通,督促其及时改进;要深入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重点加强对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跟踪关注,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纳入机构集中供养。积极鼓励未成年特困人员到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要将关心关爱特困人员作为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重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激励和引导照料服务人大力弘扬孝老爱亲、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良好服务。

县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年度考核制度,根据探访记录、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等情况,对照料服务人履行协议情况作出评价考核。要强化结果运用,对评价考核不合格的,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委托照料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评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和建议,及时查处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要根据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新形势,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日常生活的关心关爱,向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充分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对生活不能自理且照料服务人已接受隔离治疗,或者照料服务人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无暇照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经征求本人意见并与照料服务人协商一致,在安全防护前提下,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保障作用,动员村(居)民委员会、物业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做好上门帮扶或接收入住养老机构。要强化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救助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照料护理费用落实到位。要充分考虑特困人员获取信息的特殊困难,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不断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加强先进典型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附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范本)

                           2020年3月9日




附件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范本)

甲方         乡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          照料服务人或机构

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址:                                          

丙方          特困人员

身份证号:                                      

地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为认真做好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确定丙方为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本认定等级标准以本阶段认定为准)。

甲方对丙方救助供养负有主体责任,现委托乙方从          日起至          日向丙方提供照料护理服务,每月按规定标准支付乙方照料护理费用         元。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和监督乙方按照本协议提供服务。

(二)甲方应配合县级民政部门做好丙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报乙方和丙方。

(三)甲方发现乙方不履行、不依约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情形,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回已发放的未履行协议期间的照料服务费。若发现乙方存在虐待丙方等违法情形,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四)甲方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政策,协助县级民政部门,每月向丙方发放基本生活费用。

(五)甲方应协助县级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照料护理费用。

(六)如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未及时支付的情况,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县级民政部门反映,要求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七)甲方有跟踪关注乙方对丙方实施照料服务效果、配合县级民政部门开展考核评价的义务,每季度(月)安排专人探访丙方  次,了解照料服务落实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做好相应记录。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如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未及时支付的情况,乙方应先与甲方和县级民政部门联系并要求支付,如费用超过1个月未支付,乙方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在此期间,乙方应确保丙方基本生活保持稳定,不得中断对丙方的照料护理服务。

(二)乙方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履约能力。且无犯罪记录。

(三)乙方应具备为丙方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便利条件。

(四)乙方应按时为丙方提供一日(  )餐,注意膳食营养调配,适时提供饮用水,安排好休息时间。

(五)乙方应保持丙方居住环境和个人卫生干净整洁。

(六)如丙方不能独立完成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生活起居事宜,乙方应帮助其完成。

(七)乙方应协助做好丙方住院期间治疗、打针、服药等事宜,丙方有异常表现及时报告院方。

(八)丙方是未成年人的,乙方应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九)乙方应考虑并回应丙方就照料护理方面提出的合理建议。

(十)乙方应密切关注丙方的思想状况和身体状况,如遇重大事情要及时向甲方报告。

(十一)丙方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服务或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乙方有权对其劝诫教育,若经三次劝诫仍未改正或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报告,协商处理意见。

(十二)若因乙方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向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乙方应接受甲方和有关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提高照料护理服务质量。

(十四)乙方如欲解除服务协议,需提前      天征求甲方意见,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通知丙方,不得擅自终止服务,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若乙方为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法人机构,还需做到:

(XX)乙方应做好服务记录,并保护好丙方个人隐私。

(XX)乙方应为丙方提供心理辅导、情感关怀等服务。

三、丙方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有权按照政策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二)丙方有权自主支配使用政府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如丙方生活不能自理或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基本生活费可书面委托乙方代取,乙方要确保资金用于丙方的生活等开支,并接受甲方及县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三)丙方有权自主变更供养方式,乙方无权干涉,如丙方选择到相应机构集中供养,则本协议自丙方到机构集中供养的次月起自动解除。

(四)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县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相关规定,配合乙方开展照料护理服务。

(五)丙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与服务内容相关的合理需求和建议。

(六)丙方应注意健康和人身安全,遇事及时向甲方、乙方报告。

四、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由甲方组织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如遇特困人员死亡或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情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项由各方商定另附。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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